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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玉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6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玉芬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玉芬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1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連續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同年間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5 罪再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6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接續執行,於95年2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已於97年11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皆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贓物放置於牌照號碼VLJ-175 號輕型機車前踏板上,隨即騎乘機車離開現場。嗣於99年9 月15日15時許,「文聖書局」店員黃芊慧發現物品遭竊因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始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30號後方,將持有遙控車3台等贓物之陳玉芬逮捕。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玉芬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美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被害人王世億於警詢、本院審判中之指述、證人黃芊慧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警員蔡孟修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贓物領據、遺失商品清單各1 份、刑案現場照片2 張、贓物照片6 張、店家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天羅地網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1 張、牌照號碼VLJ-175 號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資料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得物品    │
  │號│          │          │        │            │
  ├─┼─────┼─────┼────┼──────┤
  │1 │99年8 月23│桃園縣八德│王世億  │遙控飛機4 台│
  │  │日某時    │市○○路28│        │、電動遙控車│
  │  │          │號「文聖書│        │4台。       │
  │  │          │局」      │        │            │
  ├─┼─────┼─────┼────┼──────┤
  │2 │99年8 月24│桃園縣八德│王世億  │電動遙控車2 │
  │  │日11時23分│市○○路28│        │台。        │
  │  │許        │號「文聖書│        │            │
  │  │          │局」      │        │            │
  ├─┼─────┼─────┼────┼──────┤
  │3 │99年8 月24│桃園縣八德│黃美玲  │泳裝5 件。  │
  │  │日11時許  │市○○路30│        │            │
  │  │          │號「美華泰│        │            │
  │  │          │百貨」    │        │            │
  ├─┼─────┼─────┼────┼──────┤
  │4 │99年9 月15│桃園縣八德│王世億  │電動遙控車3 │
  │  │日15時10分│市○○路28│        │台。        │
  │  │許        │號「文聖書│        │            │
  │  │          │局」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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