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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佳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961號、第2552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佳惠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貳點叁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伍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袋肆個、削尖吸管貳支、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佳惠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9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45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8年8 月2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10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89年9 月2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81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2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業經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⒉(1) 於92至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2) 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各以95年度訴字第2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確定;前開(1) 、(2) 等罪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3) 於96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9年11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   查獲方式         │     主文欄         │
│號│              │品種類          │                    │                    │
├─┼───────┼────────┼──────────┼──────────┤
│一│100 年4 月21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100 年4 月21日下│曾佳惠施用第一級毒品│
│  │某時,在桃園縣│,施用第一級毒品│午4 時20分許,在桃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中壢市○○○街│海洛因1 次。    │縣中壢市○○○街452 │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452 號6 樓內  ├────────┤號6 樓為警查獲,並扣│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
│  │              │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貳點叁公克)及用以盛│
│  │              │食煙霧之方式,施│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伍│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合計淨重2.3 公克│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安非他命1 次。  │),及其所有供其施用│之分裝袋肆個、削尖吸│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管貳支、電子磅秤壹個│
│  │              │                │之分裝袋4 個、削尖吸│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
│  │              │                │管2 支、電子磅秤1 個│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二│100 年5 月16日│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曾佳惠施用第二級毒品│
│  │下午5 、6 時許│食煙霧之方式,施│,於100 年5 月17日晚│,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在桃園縣中壢│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間10時10分許,在桃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市中原大學附近│安非他命1 次。  │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  │某友人住處內  │                │中壢派出所內接受採尿│重零點零捌貳公克)及│
│  │              │                │送驗時,為警扣得供其│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  │              │                │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                │驗餘淨重0.082 公克)│                    │
│  │              │                │,且其尿液經送驗結果│                    │
│  │              │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反應。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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