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466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柏菖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柏菖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774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在94年11月7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31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05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㈢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㈣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罰金新臺幣18,000元確定。上開㈠㈡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07號裁定均減刑,並就㈠㈢減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再與㈣之有期徒刑3 年2 月接續執行,在98年4 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復接續執行㈡部分減得之拘役15日、㈣部分之罰金易服勞役20日後,於98年5 月10日出監,迄99年6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除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6 月16日晚間6 、7 時許,在高雄市內門區內東里夏梅林10號居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因另案通緝而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經警徵得其之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