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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6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62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建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53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劉建龍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建龍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0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3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強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566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嗣因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2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2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5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於95年間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9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㈡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㈢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8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繼於同年間因㈣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4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同年間再因㈤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9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同年間復因㈥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4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8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9年5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原應於100 年3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惟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66、2182號案件(可能遭裁定撤銷假釋,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0月14日16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街101 巷16弄14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15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鎮○街86之1 號5 樓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建龍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卻仍未能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屢犯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戒絕毒癮之動機,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62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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