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曉微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銘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銘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銘洋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5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2年12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㈠、㈡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24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就㈡之罪刑再經宜蘭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4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確定,尚餘殘刑1 月又10日;㈢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繼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㈢、㈣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㈠、㈡之殘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7年4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9年6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1月9 日中午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家樂福大賣場附近車上,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1月9 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69巷12號「天堂鳥汽車旅館」667 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上7 時20分許,在上揭「天堂鳥汽車旅館」667 號房內為警查獲,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許曉微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