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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36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志彬原名林宥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2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彬(原名林宥辰)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5 年,於民國96年7 月30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100 年1 月3 日、4 日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 款定有明定;惟考其立法意旨,即「..二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 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 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上開立法例【即德國、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本條,於第1項分設4款裁量撤銷之原因,其理由如次:(一)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增訂之。... 三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核亦足見,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二者間尚有不同,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5 年,於96年7 月3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判決)。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100 年1 月3 日、4 日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下稱後案判決),此固經本院職權核閱首開前、後二案判決內容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查:受刑人所犯之前、後兩案,其所涉犯罪型態尚屬有別,是自客觀以言,本院無從僅憑「後案」而為受刑人「原緩刑之宣告究否足收其預期效果」之審酌;再者,受刑人雖於前案受緩刑宣告後故意犯後案,然二者侵害之法益殊異,核無關連或類似性,且審酌受刑人於後案係犯施用毒品案件,其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有關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病患性」行為之矯治,就本件受刑人實宜鼓勵其繼續接受治療以徹底根除毒癮,是本院客觀上實難僅憑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後之後案犯行,即認「前案判決」原宣告之緩刑將因後案之宣判而難收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更何況,聲請人除首開前、後二案之刑事判決以外,亦不能釋明「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實質要件,則本件顯然未備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法定要件,從而,因認首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3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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