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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威龍原名黃寬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1 日所為之100年度桃簡字217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被告年籍欄所載:「黃寬航(原名黃威龍)」

,應更正為:「黃威龍(原名黃寬航)」,以及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黃寬航」,均應更正為:「黃威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黃威龍年籍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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