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英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英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英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英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營利姦淫猥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98年12月28日 │99年3月13日 │99年1 月底某日起至99年│ │ │ │ │2 月21日上午11時50分許│ │ │ │ │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556號 │99年度偵字第9133號 │99年度偵字第1323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 │ │事├──┼───────────┼───────────┼───────────┤ │實│判決│99年8月16日 │99年5月25日 │99年10月29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 │ │判├──┼───────────┼───────────┼───────────┤ │決│確定│99年10月22日 │99年10月26日 │99年12月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搶奪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99年1月28日 │98年11月29日 │ │ ├─┬──┼───────────┼───────────┼───────────┤ │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555號 │99年度偵字第8762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88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435號 │ │ │事├──┼───────────┼───────────┼───────────┤ │實│判決│100年3月25日 │100年5月31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435號 │ │ │判├──┼───────────┼───────────┼───────────┤ │決│確定│100年5月26日 │100年7月4日 │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