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根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罪日期│98年7月9日 │98年7月8日 │98年8月17日 │ ├─┬──┼───────────┼───────────┼───────────┤ │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事├──┼───────────┼───────────┼───────────┤ │實│判決│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判├──┼───────────┼───────────┼───────────┤ │決│確定│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第│ │ │90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98年8月14日 │98年11月、12月間某日 │98年12月16日 │ ├─┬──┼───────────┼───────────┼───────────┤ │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 │99年度偵字第7159號 │99年度偵字第1330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99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 │事├──┼───────────┼───────────┼───────────┤ │實│判決│99年3月1日 │100年1月10日 │99年4月7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99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 │判├──┼───────────┼───────────┼───────────┤ │決│確定│99年3月1日 │100年2月8日 │99年4月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 │ │ │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以98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 │ │ │ │、第903 號判決判處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 │ │ │。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99年1 月9 日至99年2 月│99年1月24日 │ │ │ │8 日間之某日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 │ │事├──┼───────────┼───────────┼───────────┤ │實│判決│100年6月8日 │99年5月31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 │ │判├──┼───────────┼───────────┼───────────┤ │決│確定│100年7月11日 │99年6月28日 │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