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5,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2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根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罪日期│98年7月9日            │98年7月8日            │98年8月17日           │
├─┬──┼───────────┼───────────┼───────────┤
│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事├──┼───────────┼───────────┼───────────┤
│實│判決│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80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判├──┼───────────┼───────────┼───────────┤
│決│確定│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99年3月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第│
│        │90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98年8月14日           │98年11月、12月間某日  │98年12月16日          │
├─┬──┼───────────┼───────────┼───────────┤
│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  │99年度偵字第7159號    │99年度偵字第1330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99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
│事├──┼───────────┼───────────┼───────────┤
│實│判決│99年3月1日            │100年1月10日          │99年4月7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99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
│判├──┼───────────┼───────────┼───────────┤
│決│確定│99年3月1日            │100年2月8日           │99年4月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                      │                      │
│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以98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                      │                      │
│        │、第903 號判決判處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                      │
│        │。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99年1 月9 日至99年2 月│99年1月24日           │                      │
│        │8 日間之某日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46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                      │
│事├──┼───────────┼───────────┼───────────┤
│實│判決│100年6月8日           │99年5月31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  │99年度壢簡字第721號   │                      │
│判├──┼───────────┼───────────┼───────────┤
│決│確定│100年7月11日          │99年6月28日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2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