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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應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6月8日        │99年6月9日        │99年7月5日          │99年10月18日        │99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9年度毒偵  │檢察署99年度毒偵  │檢察署99年度毒偵    │檢察署99年度毒偵    │檢察署100 年度毒      │
│              │字第5014號        │字第5014號        │字第3435號          │字第5685號          │偵字第1446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45號│98年度訴字第284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30日        │100年3月25日        │100年6月30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45號│99年度訴字第284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2月8日       │99年12月8日       │99年12月29日        │100年4月16日        │100年6月30日          │
├──┴────┼─────────┴─────────┴──────────┴──────────┴───────────┤
│ 備       註  │1.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2.編號1至4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7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