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淇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淇元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涂淇元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1日 │日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1月19日晚上6時│民國99年8月22日下午3時│ │ │55分許違警採尿回溯96小│許 │ │ │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99年度毒偵字第295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422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784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 │ 實 ├──┼───────────┼───────────┤ │ 審 │判決│99年10月11日 │100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確定│99年11月23日 │100年4月19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