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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淇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淇元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涂淇元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1日                   │日                    │
├─────┼───────────┼───────────┤
│ 犯罪日期 │民國99年1月19日晚上6時│民國99年8月22日下午3時│
│          │55分許違警採尿回溯96小│許                    │
│          │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99年度毒偵字第295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422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784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
│ 實 ├──┼───────────┼───────────┤
│ 審 │判決│99年10月11日          │100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確定│99年11月23日          │100年4月19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