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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淑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淑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高淑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99年1 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高淑娟前於97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4 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另又於98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4 月13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3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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