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振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振達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編號四至十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至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振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至三及編號四至十五係分屬不同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范振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三及編號四至十五所示之案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97年8 月24日為警採尿時│97年8 月24日為警採尿時│98年3月25日 │ │ │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不含為警查獲後) │不含為警查獲後)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90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901號 │98年度偵字第22852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29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294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 │ │事├──┼───────────┼───────────┼───────────┤ │實│判決│98年3月13日 │98年3月13日 │99年2月5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29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294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 │ │判├──┼───────────┼───────────┼───────────┤ │決│確定│98年4月2日 │98年4月2日 │99年3月2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98年5月31日 │98年6 月19日晚間6 時許│98年8月30日 │ │ │ │往前回溯某不詳時點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542號 │98年度偵字第2285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 │99年度審簡字第38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 │事├──┼───────────┼───────────┼───────────┤ │實│判決│98年10月19日 │99年2月26日 │99年3月1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 │99年度審簡字第38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 │判├──┼───────────┼───────────┼───────────┤ │決│確定│98年11月27日 │99年3月22日 │99年4月6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8年8月30日 │98年7 月1 日上午6 時許│98年7 月1 日晚間10時許│ │ │ │至同日上午8 時45分許間│至翌(2) 日凌晨2 時許│ │ │ │之某時許 │間之某時許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421號 │99年度偵字第6801號、第│99年度偵字第6801號、第│ │ │ │ │7725號 │7725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 │事├──┼───────────┼───────────┼───────────┤ │實│判決│99年3月12日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 │判├──┼───────────┼───────────┼───────────┤ │決│確定│99年4月6日 │99年6月28日 │99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8年7月3日 │98年7月3日 │98年7月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6801號、第│99年度偵字第6801號、第│99年度偵字第6801號、第│ │ │ │7725號 │7725號 │7725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 │事├──┼───────────┼───────────┼───────────┤ │實│判決│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69號 │ │判├──┼───────────┼───────────┼───────────┤ │決│確定│99年6月28日 │99年6月28日 │99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98年8 月30日晚間10時30│98年6 月27日晚間10時30│98年7月1日 │ │ │分許前之某時許 │分許起至98年6 月28日上│ │ │ │ │午11時許間之某時許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915號 │99年度偵字第7774號 │99年度偵字第777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030號 │99年度訴字第902號 │99年度訴字第902號 │ │事├──┼───────────┼───────────┼───────────┤ │實│判決│99年11月24日 │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030號 │99年度訴字第902號 │99年度訴字第902號 │ │判├──┼───────────┼───────────┼───────────┤ │決│確定│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3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3月確定。 │ │ │⑶附表編號八至十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69 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7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2 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