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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犯罪日期│99年6 月8 日          │99年6 月9 日          │99年7 月5 日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014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014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435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45號    │99年度訴字第284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  │
│實├──┼───────────┼───────────┼───────────┤
│審│判決│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45號    │99年度訴字第2845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  │
│判├──┼───────────┼───────────┼───────────┤
│決│確定│99年12月8 日          │99年12月8 日          │99年11月30日(聲請書誤│
│  │日期│                      │                      │載為99年12月29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                                                                      │
│        │99年度訴字第28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                      │                                                                      │
│        │定。                                          │                      │                                                                      │
│        ├───────────────────────┴───────────┤                                                                      │
│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2 月確定。                                                      │                                                                      │
│        ├───────────────────────────────────┤                                                                      │
│        │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7 月確定。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99年10月18日          │99年11月20日          │99年10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685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446號│100 年度偵字第17359 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47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
│實├──┼───────────┼───────────┼───────────┤
│審│判決│100 年3 月25日        │100 年6 月30日        │100 年9 月6 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47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
│判├──┼───────────┼───────────┼───────────┤
│決│確定│100 年3 月25日(聲請書│100 年6 月30日        │100 年9 月6 日        │
│  │日期│誤載為100年4 月16日)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                      │                      │
│        │,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                      │                      │
│        │字第1794號裁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
│        ├───────────┴───────────┤                      │
│        │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                      │
│        │第3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