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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更字第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更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碧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75號),經本院裁定後,檢察官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1 月10日99年度抗字第1496號刑事

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宋碧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與所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碧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宋碧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按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限制定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 月19日以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則定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是此次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前開司法院釋示法理之明文化,尚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於99年11月26日以99年度執聲字第2475號抗告書表明併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意旨,爰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              │算1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4月14日           │98年8月27日           │98年8月29日           │98年9月25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1764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1910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7月27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1910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9月9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49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於99年3 月15日執行完畢│3年 確定。                                                            │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20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30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
┌───────┬───────────┬───────────┐
│編          號│          九          │          十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19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1509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63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5月14日           │99年8月23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63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6月18日           │99年9月2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更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