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弘偉
- 選任辯護人
- 洪東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073、1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弘偉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事實
一、李弘偉係股票上市交易之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貿科技公司,址設桃園縣觀音鄉○○○○區○○○路00○0 號,股票自民國97年7 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6 月30日】起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董事長李三蓮之子,於97年間擔任昇貿科技公司全球營運處處長,明知不得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竟基於影響、操作昇貿科技公司股價之犯意,自98年7 月6 日起,迄同年8月24日止之期間(下稱查核期間)內,分別使用自己在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下稱華南淡水分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 號證券帳戶、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分公司(下稱富邦陽明分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不知情之李桂雯(為李弘偉之妹)在華南淡水分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 號證券帳戶、不知情之李采庭(為李弘偉之堂妹)在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下稱富邦中壢分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瑞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瑞葆公司,為昇貿科技公司之代理商)在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下稱康和城中分公司)申設之帳號845Q71627 號證券帳戶、不知情之林進基(為李三蓮之小學同學,曾擔任瑞葆公司之董事長)在富邦中壢分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網路方式向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為下列影響、操作昇貿科技公司之股票交易價格,致昇貿科技公司之股價自每股新臺幣(下同)55.8元上漲至73.8元,漲幅32.25%,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之漲幅7.09% 以及加權股價指數之漲幅2.83% ,且其振幅45.69%,亦遠高於同類股振幅11.53%及加權股價指數之振幅9.2%:
(一)李弘偉在上開期間利用前揭各帳戶買進昇貿科技公司股票共計14,028,000股(起訴書誤載14,019千股)、賣出15,482,417股(起訴書誤載5,451 千股),分占昇貿科技公司在查核期間買入與賣出總交易量之14.13%、15.59%(起訴書誤載為14.12%、15.56%),其中在98年7 月10日、7 月13日、7 月15日、7 月16日、7 月17日、7 月20日、7 月21日、7 月23日、7 月24日、7 月28日、7 月29日、7 月30日、7 月31日、8 月3 日、8 月5 日、8 月11日、8 月17日、8 月18日、8 月19日等19個營業日之買進與賣出量分別占該股票市場買進與賣出成交量之20.10%至42.21%,所占比例偏高。
(二)李弘偉利用前揭各帳戶於98年7 月9 日、7 月10日、7 月13日、7 月15日、7 月16日、7 月17日、7 月20日、7 月21日、7 月23日、7 月28日、7 月30日、7 月31日、8 月3 日、8 月4 日、8 月6 日、8 月13日、8 月17日、8 月18日、8 月19日、8 月20日(起訴書漏載該日期)等20個營業日,連續以漲停價委託買進昇貿科技公司之股票,影響股價上漲0.5 元(5 檔,每檔0.1 元)至3.8 元(38檔)不等(詳參附表上開營業日交易情形,影響股價之效果欄所示)。
(三)李弘偉利用前揭各帳戶於98年7 月13日、23日、8 月5 日、8 月18日、8 月19日等5 個營業日,連續以跌停價委託賣出,影響昇貿科技公司股價下跌0.2 元(2 檔)至5.2元(52檔)不等(詳參附表上開營業日交易情形,影響股價之效果欄所示)。李弘偉以上開方式影響、操作昇貿科技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經扣除手續費與證券交易稅,共計虧損12,553,599元。嗣因昇貿科技公司之股價波動乖離市場行情,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其股票交易資料後,始查知上情,並扣得筆記型電腦1 台。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弘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4頁背面),核與證人李采庭、李桂雯、林進基、李三蓮分別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0 年度他字第4184號卷二第1 頁至第5 頁、第27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56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7頁、第74頁至第79頁、第82頁至第90頁、第97頁至第99頁),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0 年7 月27日電防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調查報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昇貿科技公司98年7 月6 日至同年8 月24日期間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被告炒作昇貿科技公司股票案投資人明細表暨開戶資料影本、昇貿科技公司股票暨同類股、加權股價指數行情明細表(SRB770 、SRB790) 影本、昇貿科技公司股票成交價達異常標準明細表(SRB750)影本、被告及證人李桂雯、李采庭、林進基、瑞葆公司等投資人帳戶98年7 月6 日至同年8 月24日買賣昇貿科技公司股票明細表(SRB545)影本、網路IP「61.220.232.118」、「118.169.171.93」、「118.16
9.175.197 」申登查詢資料影本、被告IP下單一覽表暨被告所有華南淡水分公司000000000 帳號及富邦陽明分公司0000000000帳號、證人李桂雯所有華南淡水分公司000000000 帳號、證人李采庭所有富邦中壢分公司0000000000帳號、證人林進基所有富邦中壢0000000000帳號、瑞葆公司所有康和城中分公司845Q71627 帳號網路IP下單交易明細表影本、上開帳戶資金流程圖、被告炒作昇貿科技公司股票資金往來一覽表暨相關交易傳票影本、昇貿科技公司、瑞葆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20日保結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信用交易)」、「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信用交易)」、「投資人於專戶無資料列印明細表」、「登錄帳客戶餘額表」等件在卷可稽(見上開他字卷一第1 頁至第103 頁、第131 頁至第166 頁),且有筆記型電腦1 台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三、犯罪所得之計算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規定:「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在本案情形,被告因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行為所獲致之交易利益,原則上應予沒收。然在計算「犯罪所得」時應注意以下各項:
1、依本條文義,沒收之範圍係行為人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可見應以行為人獲利之「淨額」為限。換言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行為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支付之所有必要交易成本,即包括法律規定交易應負之「交易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2、依本條文義,沒收標的係包括「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所謂「所得財物」,指行為人已藉由買賣交易行為而實際獲利部分;所稱「財產上利益」,則指行為人雖已能實現獲利,但因未及處分而實際上尚未取得獲利之部分。其具體計算方式則因行為人係「買超」或「賣超」而稍有不同。在「買超」之場合(行為人在操縱期間內之買進股數超過賣出股數,即行為人在操縱期間終了時仍有持股未及賣出),其操縱損益之計算方式為:(1) 以「每股賣出均價及買進均價之差額乘以實際賣出股數,再扣除上述所有必要交易成本」【即實際所得財物】,及「以操縱行為之期末收盤價擬制之賣價減除每股買進均價之差額乘以買超股數,再扣除上述所有交易成本」【即未及賣出部分之擬制性財產利益】,二者相加之總和。(2) 公式為:【(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均價)×實際賣出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以期末收盤價擬制之賣價-每股買進均價)×買超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在「賣超」之場合(行為人在操縱期間內之賣出股數超過買進股數,即行為人賣出股數中有部分係在操縱期間前所買進),其操縱損益之計算方式為:(1) 以「每股賣出均價及買進均價之差額乘以操縱期間內之買進股數,再扣除上述所有交易成本」【即實際所得財物】,及「以每股賣出均價減除以操縱行為開始前一日收盤價擬制之買價之差額乘以賣超股數,再扣除上述所有交易成本」【即超額賣出部分之擬制性財產利益】,所得之總和。(2) 公式為:【(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均價)×操縱期間買進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每股賣出均價-以操縱期間前一日收盤價擬制之買價)×賣超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
(二)依上述方式計算被告於查核期間,以前揭帳號買賣昇貿科技公司股票之交易損益如附件所示,經計算被告係虧損達12,553,599元,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7 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如附件所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8頁),是被告並無犯罪所得可言。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99年6 月2 日、101年1 月4 日修正公佈。原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99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佈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可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於99年6 月2 日為部分修正,僅係於同條項第1 款增加第157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其後該條復於101 年1 月4 日增訂第3 項規定,並將原第4 項自白之規定移列為第5 項。就本案連續高價買入及低價賣出之部分,因證券交易法上開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輕重均相同,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二)核被告李弘偉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斷。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31 號判決參照)。被告對於昇貿科技公司股票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於事實欄所示之查核期間,分別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核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係成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單純一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營業員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規定:「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查被告於調查站、檢察官訊問時已坦承其以自己及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是為了拉抬昇貿科技公司之股票交易價格等語(見上開他字卷二第107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101 年度偵字第1678號卷第8 頁),堪認被告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業已自白,且依前述其就本案犯行並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是符合本減刑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四)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意圖影響昇貿科技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以上揭方式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因其高買、低賣證券之期間係自98年7 月6 日起至同年8 月24日,時間非長,且實際上並未獲利,而係虧損達1,255 萬餘元,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不重,又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慮及其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當皆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復斟酌檢察官及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4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0 萬元為緩刑條件。
(六)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 台,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其餘扣案物或雖供犯罪所用,然非被告所有,或與本件犯罪無關,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73頁),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 台,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
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
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
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
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
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 5 百萬
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
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
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
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
┌──┬──────┬──────────────┬───────┐
│編號│日 期│交 易 情 形 │影響股價之效果│
├──┼──────┼──────────────┼───────┤
│ 01 │98年7月9日 │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帳│以漲停價委託買│
│ │ │戶,於11:16:05至11:19:08│進,影響盤中成│
│ │ │,以漲停價格61.3元(高於當日│交價上漲6 檔1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59元23檔),分│次。 │
│ │ │5 筆共委託買進56千股,於11:│ │
│ │ │16:20至11:19:14全部成交,│ │
│ │ │使成交價由59元上漲至59.6元(│ │
│ │ │上漲6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 │
│ │ │58千股之96.55%。 │ │
├──┼──────┼──────────────┼───────┤
│ 02 │98年7月10日 │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27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號帳戶以及林進基富邦中壢9682│進,影響盤中成│
│ │ │426029帳戶,於11:18:22至11│交價上漲10檔1 │
│ │ │:23:51,以漲停價63.1元(高│次。 │
│ │ │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58.8元43│ │
│ │ │檔),分7 筆共委託買進67千股│ │
│ │ │,於11:18:22至11:24:14全│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8.8元上漲│ │
│ │ │至59.8元(上漲10檔),占上開│ │
│ │ │時段成交量67千股之100%。 │ │
├──┼──────┼──────────────┼───────┤
│ 03 │98年7月13日 │1.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以跌停價委託賣│
│ │ │ 號帳戶,於10:08:14,以跌停│出,影響盤中成│
│ │ │ 價54.50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交價下跌5 檔3 │
│ │ │ 示成交價55.00 元5 檔) ,1 │次,另以漲停價│
│ │ │ 筆委託賣出102 千股,於10: │委託買進,影響│
│ │ │ 08:27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盤中成交價上漲│
│ │ │ 55.00 元下跌至54.50 元( │11檔1 次、36檔│
│ │ │ 下跌5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 次。 │
│ │ │ 111 千股之91.89%。 │ │
│ │ │2.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 │
│ │ │ 27號帳戶及林進基富邦中壢96│ │
│ │ │ 00000000號帳戶,於10:52:19│ │
│ │ │ 至10:54:29,以漲停價62.70 │ │
│ │ │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 55.90 元68檔) ,分5 筆共委│ │
│ │ │ 託買進67千股,於10:52:34至│ │
│ │ │ 10:54:4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 │ 由55.90 元上漲至57.00 元(│ │
│ │ │ 上漲11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67千股之100%。 │ │
│ │ │3.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1:39:37,以跌停│ │
│ │ │ 價54.50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 │
│ │ │ 示成交價55.00 元5 檔) ,1 │ │
│ │ │ 筆委託賣出100 千股,於11: │ │
│ │ │ 39:4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 55.00 元下跌至54.50 元( │ │
│ │ │ 下跌5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 │ │ 100 千股之100%。 │ │
│ │ │4.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 │
│ │ │ 27號帳戶,於11:44:18,以跌│ │
│ │ │ 停價54.50 元( 低於當日當時│ │
│ │ │ 揭示成交價55.00 元5 檔) ,│ │
│ │ │ 1 筆委託賣出100 千股,於 │ │
│ │ │ 11:44:41至11:45:04全部成交│ │
│ │ │ ,使成交價由55.00 元下跌至│ │
│ │ │ 54.50 元(下跌5 檔),占上│ │
│ │ │ 開時段成交量100 千股之100%│ │
│ │ │ 。 │ │
│ │ │5.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水931 │ │
│ │ │ 671180號帳戶,於13:00:40至│ │
│ │ │ 13:06:31,以漲停價62.70 元│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 │ 55.00 元77檔) ,分14筆共委│ │
│ │ │ 託買進185 千股,13:00:55至│ │
│ │ │ 13:06:4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 │ 由55.00 元上漲至58.60 元(│ │
│ │ │ 上漲36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185 千股之100%。 │ │
├──┼──────┼──────────────┼───────┤
│ 04 │98年7月15日 │1.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08:33:41,以漲停│進,影響開盤成│
│ │ │ 價61.30 元( 高於前一日收盤│交價上漲7 檔1 │
│ │ │ 價57.30 元40檔) ,1 筆委託│次、影響盤中成│
│ │ │ 買進60千股,於09:00:18全部│交價上漲9 檔1 │
│ │ │ 成交,使當日開盤價由前一日│次、6 檔1 次、│
│ │ │ 收盤價57.30 元上漲至58.00 │5 檔1 次。 │
│ │ │ 元(上漲7 檔),占該時段成│ │
│ │ │ 交量63千股之95.23 %。 │ │
│ │ │2.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李弘偉華南淡水931 │ │
│ │ │ 666454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 │
│ │ │ 水0000-00000號帳戶,於10: │ │
│ │ │ 26:09至10:29:17,以漲停價 │ │
│ │ │ 61.30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 │
│ │ │ 成交價58.90 元24檔) ,分4 │ │
│ │ │ 筆共委託買進78千股,於10: │ │
│ │ │ 26:21至10:29:17全部成交, │ │
│ │ │ 使成交價由58.90 元上漲至59│ │
│ │ │ .80 元(上漲9 檔),占上開│ │
│ │ │ 時段成交量82千股之95.12% │ │
│ │ │ 。 │ │
│ │ │3.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 │
│ │ │ 27號帳戶及李弘偉華南淡水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於11:43:│ │
│ │ │ 58至11:49:21,以漲停價61. │ │
│ │ │ 30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 │
│ │ │ 價60.60 元7 檔) ,分5 筆共│ │
│ │ │ 委託買進79千股,於11:44:19│ │
│ │ │ 至11:49:41全部成交,使60. │ │
│ │ │ 60 元上漲至61.20 元(上漲 │ │
│ │ │ 6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79│ │
│ │ │ 千股之100%。 │ │
│ │ │4.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於12:30:14至12:32:│ │
│ │ │ 2 4,以漲停價61.30元(高於 │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0.70元 │ │
│ │ │ 6檔),分3筆共委託買進60千 │ │
│ │ │ 股,於12:30:28至12:32:38全│ │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60.70元│ │
│ │ │ 上漲至61.20元(上漲5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64千股之93│ │
│ │ │ .75%。 │ │
├──┼──────┼──────────────┼───────┤
│ 05 │98年7月16日 │1.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10:23:07至10:24:│進,影響盤中成│
│ │ │ 41,以漲停價65.50 元( 高於│交價上漲7檔1次│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3.70 元│、5檔1次。 │
│ │ │ 18檔) ,分4 筆共委託買進51│ │
│ │ │ 千股,於10:23:27至10:24:44│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63.70 │ │
│ │ │ 元上漲至64.40 元(上漲7 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52千股│ │
│ │ │ 之98.07%。 │ │
│ │ │2.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及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 │ │
│ │ │ 45Q-71627 號帳戶,於10:26:│ │
│ │ │ 31至10:29:11,以漲停價65.5│ │
│ │ │ 0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 │ │
│ │ │ 價64.00 元15檔) ,分5 筆共│ │
│ │ │ 委託買進71千股,於10:26:47│ │
│ │ │ 至10:29:15全部成交,使成交│ │
│ │ │ 價由64.00 元上漲至64.50 元│ │
│ │ │ (上漲5 檔),占上開時段成│ │
│ │ │ 交量79千股之89.87%。 │ │
├──┼──────┼──────────────┼───────┤
│ 06 │97年7月17日 │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號帳│以漲停價委託買│
│ │ │戶,於11:34:12至11:36:15,以│進,影響盤中成│
│ │ │漲停價68.40 元( 高於當日當時│交價上漲11檔1 │
│ │ │揭示成交價64.80 元36檔) ,分│次。 │
│ │ │5 筆共委託買進82千股,於11: │ │
│ │ │34:15至11:36:19全部成交,使 │ │
│ │ │成交價由64.80 元上漲至65.90 │ │
│ │ │元(上漲11檔),占上開時段成│ │
│ │ │交量83千股之98.79%。 │ │
├──┼──────┼──────────────┼───────┤
│ 07 │98年7月20日 │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號│以漲停價委託買│
│ │ │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 │進,影響盤中成│
│ │ │80號帳戶,於10:39:15至10:41:│交價上漲9 檔1 │
│ │ │13,以漲停價70.00 元( 高於當│次。 │
│ │ │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5.30 元47檔│ │
│ │ │) ,分5 筆共委託買進135 千股│ │
│ │ │,於10:39:21至10:41:24全部成│ │
│ │ │交,使成交價由65.30 元上漲至│ │
│ │ │66.2元(上漲9 檔),占上開時│ │
│ │ │段成交量143 千股之94.40%。 │ │
├──┼──────┼──────────────┼───────┤
│ 08 │98年7月21日 │1.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08:34:41,以漲停│進,影響開盤成│
│ │ │ 價68.40 元( 高於前一日收盤│交價上漲28檔1 │
│ │ │ 價64.00 元44檔) ,1 筆委託│次,影響盤中成│
│ │ │ 買進100 千股,於09:00:14全│交價上漲11檔2 │
│ │ │ 部成交,使當日開盤價由前一│次、6 檔2 次。│
│ │ │ 日收盤價64.00 元上漲至66. │ │
│ │ │ 80 元(上漲28檔),占該時 │ │
│ │ │ 段成交量108 千股之92.59% │ │
│ │ │ 。 │ │
│ │ │2.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 │
│ │ │ 27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水93│ │
│ │ │ 0000000 號帳戶,於09:23:40│ │
│ │ │ 至09:29:37,以漲停價68.40 │ │
│ │ │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 65.30 元25檔) ,分7 筆共委│ │
│ │ │ 託買進79千股,於09:23:54至│ │
│ │ │ 09:29:43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 │ 由65.30 元上漲至66.40 元(│ │
│ │ │ 上漲11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82千股之96.34%。 │ │
│ │ │3.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09:39:19至09:40:│ │
│ │ │ 26以漲停價68.40 元(高於當 │ │
│ │ │ 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6.00 元 │ │
│ │ │ 24檔) ,分3 筆共委託買進 │ │
│ │ │ 64千股,於09:39:41至09:40:│ │
│ │ │ 3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66. │ │
│ │ │ 00 元上漲至66.60 元(上漲 │ │
│ │ │ 6 檔),上開時段成交量64千│ │
│ │ │ 股之100%。 │ │
│ │ │4.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及李采庭富邦中壢9682│ │
│ │ │ 426003號帳戶,於11:57:02至│ │
│ │ │ 11:59:06,以漲停價68.40 元│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5│ │
│ │ │ .00 元34檔) ,分4 筆共委託│ │
│ │ │ 買進59千股,於11:57:15至11│ │
│ │ │ :59:16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65.00 元上漲至65.60 元(上│ │
│ │ │ 漲6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 │
│ │ │ 59千股之100%。 │ │
│ │ │5.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李采庭富邦中壢9682│ │
│ │ │ 426003號帳戶及林進基富邦中│ │
│ │ │ 壢0000-000000 號帳戶,於12│ │
│ │ │ :00:41至12:02:45,以漲停價│ │
│ │ │ 68.40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 │
│ │ │ 成交價65.00 元34檔) ,分6 │ │
│ │ │ 筆共委託買進81千股,於12: │ │
│ │ │ 00:56至12:03:03全部成交, │ │
│ │ │ 使成交價由65.00 元上漲至66│ │
│ │ │ .10 元(上漲11檔),占上開│ │
│ │ │ 時段成交量81千股之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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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98年7月23日 │1.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以跌停價委託賣│
│ │ │ 號帳戶及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出,影響盤中成│
│ │ │ 5Q71627 號帳戶,於11:24:24│交價下跌5檔2次│
│ │ │ 至11:24:56,以跌停價60.50 │、18檔1次、6檔│
│ │ │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1次,另以漲停 │
│ │ │ 64.00 元35檔) ,分2 筆共委│價委託買進,影│
│ │ │ 託賣出75千股,於11:24:41至│響盤中成交價上│
│ │ │ 11:25:3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漲31檔1次。 │
│ │ │ 由64.00 元下跌至63.50 元(│ │
│ │ │ 下跌5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76千股之98.68%。 │ │
│ │ │2.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1:29:33,以跌停│ │
│ │ │ 價60.50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 │
│ │ │ 示成交價63.50 元30檔) ,1 │ │
│ │ │ 筆委託賣出70千股,於11:29:│ │
│ │ │ 4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63. │ │
│ │ │ 50 元下跌至63.00 元(下跌 │ │
│ │ │ 5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70千│ │
│ │ │ 股之100%。 │ │
│ │ │3.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水9316│ │
│ │ │ 7118號帳戶,於11:57:36至11│ │
│ │ │ :58:36,以跌停價60.50 元( │ │
│ │ │ 低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2.│ │
│ │ │ 30 元18檔) ,分3 筆共委託 │ │
│ │ │ 賣出159 千股,於11:57:36 │ │
│ │ │ 至11:58:55全部成交,使成交│ │
│ │ │ 價由62.30 元下跌至60.5元(│ │
│ │ │ 下跌18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 │
│ │ │ 163 千股之97.54%。 │ │
│ │ │4.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及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 │
│ │ │ 5Q-7 1627 號帳戶,於12:07:│ │
│ │ │ 24至12:09:06,以跌停價60. │ │
│ │ │ 50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示成 │ │
│ │ │ 交價61.10 元6 檔) ,分3 筆│ │
│ │ │ 共委託賣出312 千股,於12: │ │
│ │ │ 07:38至12:19:41全部成交, │ │
│ │ │ 使成交價由61.10 元下跌至60│ │
│ │ │ .50 元(下跌6 檔),占上開│ │
│ │ │ 時段成交量325 千股之96%。 │ │
│ │ │5.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及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 │
│ │ │ 5Q-7 1627 號帳戶,於13:03:│ │
│ │ │ 43至13:06:21,以漲停價69. │ │
│ │ │ 50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 │ │
│ │ │ 交價61.60 元79檔) ,分7 筆│ │
│ │ │ 共委託買進99千股,於13:03:│ │
│ │ │ 50至13:06:46全部成交,使成│ │
│ │ │ 交價由61.60 元上漲至64.70 │ │
│ │ │ 元(上漲31檔),占上開時段│ │
│ │ │ 成交量100 千股之99%。 │ │
├──┼──────┼──────────────┼───────┤
│ 10 │98年7月28日 │1.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進,影響盤中成│
│ │ │ 5Q71627 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交價上漲8檔1次│
│ │ │ 淡水0000-00000號帳戶,於11│、11檔1次、12 │
│ │ │ :29:05至11:30:12,以漲停價│檔1次。 │
│ │ │ 75.90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 │
│ │ │ 成交價72.50 元34檔) ,分4 │ │
│ │ │ 筆共委託買進53千股,於11: │ │
│ │ │ 29:18至11:30:33全部成交, │ │
│ │ │ 使成交價由72.50 元上漲至73│ │
│ │ │ .30 元(上漲8 檔),占上開│ │
│ │ │ 時段成交量60千股之88.33%。│ │
│ │ │2.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 │
│ │ │ 27號帳戶、李桂雯華南淡水93│ │
│ │ │ 0000000 號帳戶及林進基富邦│ │
│ │ │ 中壢0000-000000 號帳戶,於│ │
│ │ │ 12:42:30至12:44:20,以漲停│ │
│ │ │ 價75.90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 │
│ │ │ 示成交價73.70 元22檔) ,分│ │
│ │ │ 5 筆共委託買進69千股,於12│ │
│ │ │ :42:38至12:44:21全部成交,│ │
│ │ │ 使成交價由73.70 元上漲至74│ │
│ │ │ .80 元(上漲11檔),占上開│ │
│ │ │ 時段成交量69千股之100%。 │ │
│ │ │3.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3:15:20至13:17:│ │
│ │ │ 49,以漲停價75.9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4.50 元│ │
│ │ │ 14檔) ,7 筆委託買進67千股│ │
│ │ │ ,於13:15:33至13:18:05全部│ │
│ │ │ 成交,使成交價由74.50 元上│ │
│ │ │ 漲至75.70 元(上漲12檔),│ │
│ │ │ 占該時段成交量82千股之81. │ │
│ │ │ 70 %。 │ │
├──┼──────┼──────────────┼───────┤
│ 11 │98年7月30日 │1.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及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進,影響盤中成│
│ │ │ 5Q716 27號帳戶,於09:27:42│交價上漲6檔1次│
│ │ │ 至09:29:00,以漲停價83.30 │、10檔1次。 │
│ │ │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 77.80 元55檔) ,分4 筆共委│ │
│ │ │ 託買進90千股,於09:28:03至│ │
│ │ │ 09:29:1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 │ 由77.80 元上漲至78.40 元(│ │
│ │ │ 上漲6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103 千股之87.37%。 │ │
│ │ │2.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水931 │ │
│ │ │ 671180號帳戶,於11:25:25至│ │
│ │ │ 11:31:56,以漲停價83.30 元│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 │ 78.00 元53檔) ,分11筆共委│ │
│ │ │ 託買進137 千股,於11:25:33│ │
│ │ │ 至11:32:11全部成交,使成交│ │
│ │ │ 價由78.00 元上漲至79.00 元│ │
│ │ │ (上漲10檔),占上開時段成│ │
│ │ │ 交量138 千股之99.27%。 │ │
├──┼──────┼──────────────┼───────┤
│ 12 │98年7月31日 │1.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11:23:07至11:25:│進,影響盤中成│
│ │ │ 24,以漲停價82.30 元( 高於│交價上漲10檔1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5.00 元│次、19檔1次。 │
│ │ │ 73檔) ,分5 筆共委託買進66│ │
│ │ │ 千股,於11:23:27至11:25:30│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5.00 │ │
│ │ │ 元上漲至76.00 元(上漲10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67千股│ │
│ │ │ 之98.50%。 │ │
│ │ │2.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 │
│ │ │ 27號帳戶及林進基富邦中壢96│ │
│ │ │ 00000000號帳戶,於12:57:57│ │
│ │ │ 至13:02:42,以82.30 元( 高│ │
│ │ │ 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3.90 │ │
│ │ │ 元84檔) ,7 筆委託買進55千│ │
│ │ │ 股,於12:58:00至13:03:00全│ │
│ │ │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3.90 元│ │
│ │ │ 上漲至75.80 元(上漲19檔)│ │
│ │ │ ,上開時段成交量66千股之83│ │
│ │ │ .33%。 │ │
├──┼──────┼──────────────┼───────┤
│ 13 │98年8月3日 │1.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09:46:26至09:47:│進,影響盤中成│
│ │ │ 24,以漲停價79.10 元( 高於│交價上漲5檔1次│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2.50 元│、11檔1次、8檔│
│ │ │ 66檔) ,分2 筆共委託買進54│1次、10檔1次。│
│ │ │ 千股,於09:46:27至09:47:40│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2.50 │ │
│ │ │ 元上漲至73.00 元(上漲5 檔│ │
│ │ │ ),占上開時成交量65千股之│ │
│ │ │ 83.07%。 │ │
│ │ │2.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0:24:51至10:28:│ │
│ │ │ 00,以漲停價79.1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3.20 元│ │
│ │ │ 59檔) ,4 筆委託買進54千股│ │
│ │ │ ,於10:25:11至10:28:03全部│ │
│ │ │ 成交,使成交價由73.20 元上│ │
│ │ │ 漲至74.30 元(上漲11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65千股之 │ │
│ │ │ 83.07%。 │ │
│ │ │3.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及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 │
│ │ │ 5Q71627 號帳戶,於11:18:12│ │
│ │ │ 至11:20:29,以漲停價79.10(│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3.0│ │
│ │ │ 0 元61檔) ,分6 筆共委託買│ │
│ │ │ 進69千股,於11:18:28至11: │ │
│ │ │ 20:57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73.00 元上漲73.80 元(上漲│ │
│ │ │ 8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74│ │
│ │ │ 千股之93.24%。 │ │
│ │ │4.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2:02:55至12:04:│ │
│ │ │ 13,以漲停價79.1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5.00 元│ │
│ │ │ 41檔) ,分4 筆共委託買進89│ │
│ │ │ 千股,於12:03:01至12:04:21│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5.00 │ │
│ │ │ 元上漲至76.00 元(上漲10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89千股│ │
│ │ │ 之100%。 │ │
├──┼──────┼──────────────┼───────┤
│ 14 │98年8月4日 │1.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08:36:16,以漲停│進,影響開盤成│
│ │ │ 價79.30 元( 高於前一日收盤│交價上漲38檔1 │
│ │ │ 價74.20 元51檔) ,1 筆委託│次、盤中成交價│
│ │ │ 買100 千股,於09:00:10全部│6檔1次、11檔1 │
│ │ │ 成交,使當日開盤價由前一日│次。 │
│ │ │ 收盤74.20 元上漲至78.00 元│ │
│ │ │ (上漲38檔),占該時段成交│ │
│ │ │ 量118 千股之84.74 %。 │ │
│ │ │2.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09:21:15,以漲停│ │
│ │ │ 價79.30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 │
│ │ │ 示成交價77.40 元19檔) ,1 │ │
│ │ │ 筆託買進150 千股,於09:21:│ │
│ │ │ 2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7. │ │
│ │ │ 40 元上漲至78.00 元(上漲 │ │
│ │ │ 6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50 │ │
│ │ │ 千股之100%。 │ │
│ │ │3.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及李弘偉華南淡水931 │ │
│ │ │ 6- 66454號帳戶,於12:57:22│ │
│ │ │ 至13:00:15,以漲停價79.30(│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5.8│ │
│ │ │ 0 元35檔) ,分7 筆共委託買│ │
│ │ │ 進60千股,於12:57:32至13: │ │
│ │ │ 00:2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 75.80 元上漲至76.90 元(上│ │
│ │ │ 漲11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 │
│ │ │ 67千股之89.55%。 │ │
├──┼──────┼──────────────┼───────┤
│ 15 │98年8月5日 │1.以瑞葆公司康和城中845Q716 │以跌停價委託賣│
│ │ │ 27號帳戶,於09:43:42,以跌│出,影響盤中成│
│ │ │ 停價70.40 元( 低於當日當時│交下跌5檔1次、│
│ │ │ 揭示成交價73.60 元32檔) ,│6檔1次。 │
│ │ │ 1 筆委託賣出63千股,於09: │ │
│ │ │ 43: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 73.60 元下跌至73.10 元(下│ │
│ │ │ 跌5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69│ │
│ │ │ 千股之91.30 %。 │ │
│ │ │2.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於12:40:20至12:40:│ │
│ │ │ 59,以跌停價70.40 元( 低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1.10 元│ │
│ │ │ 7 檔) ,分2 筆共委託賣出68│ │
│ │ │ 千股,於12:40:32至12:41:22│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1.10 │ │
│ │ │ 元下跌至70.50 元(下跌6 檔│ │
│ │ │ ),占該時段成交量74千股之│ │
│ │ │ 91.89%。 │ │
├──┼──────┼──────────────┼───────┤
│ 16 │98年8月6日 │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號│以漲停價委託買│
│ │ │帳戶,於09:03:15至09:04:32以│進,影響盤中成│
│ │ │漲停價75.50 元( 高於當日當時│交價上漲12檔1 │
│ │ │揭示成交價72.20 元33檔) ,分│次。 │
│ │ │4 共委託買進50千股,於09:03:│ │
│ │ │34至09:04:48全部成交,使成交│ │
│ │ │價由72.20 元上漲至73.40 元(│ │
│ │ │上漲12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 │
│ │ │50千股之100%。 │ │
├──┼──────┼──────────────┼───────┤
│ 17 │98年8月13日 │1.以李弘偉富邦陽明0000000000│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水9316│進,影響盤中成│
│ │ │ 71180 號帳戶,於12:17:59至│交價上漲5 檔2 │
│ │ │ 12:20:41,以漲停價78.60 元│次。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3│ │
│ │ │ .00 元56檔) ,分5 筆共委託│ │
│ │ │ 買進169 千股,於12:18:24至│ │
│ │ │ 12:20:5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 │ 由73.00 元上漲至73.50 元(│ │
│ │ │ 上漲5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181 千股之93.37%。 │ │
│ │ │2.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2:40:31至12:42:│ │
│ │ │ 02,以漲停價78.6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3.80 元│ │
│ │ │ 48檔) ,分5 筆共委託買進78│ │
│ │ │ 千股,於12:40:33至12:42:11│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3.80 │ │
│ │ │ 元上漲至74.30 元(上漲5 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81千股│ │
│ │ │ 之9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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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8年8月17日 │1.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及李采庭富邦中壢9682│進,影響盤中成│
│ │ │ 426003 號帳戶,於11:54:13 │交價上漲7檔1次│
│ │ │ 至11:58:31,以漲停價81.80 │、10檔1次、12 │
│ │ │ 元(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檔1次。 │
│ │ │ 80.70 元11檔) ,分7 筆共委│ │
│ │ │ 託買進115 千股,於11:54:17│ │
│ │ │ 至11:58:50全部成交,使成交│ │
│ │ │ 價由80.70 元漲至81.40 元(│ │
│ │ │ 上漲7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125 千股之92% 。 │ │
│ │ │2.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及李弘偉華南淡水9316│ │
│ │ │ 66454號帳戶,於12:52:51至1│ │
│ │ │ 2:56:51,以漲停價81.80 元(│ │
│ │ │ 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80.00│ │
│ │ │ 元18檔) ,分8 筆共委託買 │ │
│ │ │ 進92千,於12:52:58至12:57:│ │
│ │ │ 1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80. │ │
│ │ │ 00 元上漲81.00 元(上漲10 │ │
│ │ │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105 │ │
│ │ │ 千股之87.61%。 │ │
│ │ │3.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3:20:47至13:22:│ │
│ │ │ 45,以漲停價81.8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9.80 元│ │
│ │ │ 20檔) ,分6 筆共委託買進87│ │
│ │ │ 千股,於13:20:54至13:22:59│ │
│ │ │ 全部成交,成交價由79.80 元│ │
│ │ │ 上漲至81.00 元(上漲12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90千股之│ │
│ │ │ 96.66%。 │ │
├──┼──────┼──────────────┼───────┤
│ 19 │98年8月18日 │1.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於09:21:14至09:21:│進,影響盤中成│
│ │ │ 36,以漲停價86.80 元( 高於│交價上漲16檔1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8.90 元│次、18檔1次, │
│ │ │ 79檔) ,分2 筆共委託買進53│另以跌停價委託│
│ │ │ 千股,於09:21:24至09:21:45│賣出,影響盤中│
│ │ │ 全部成交,成交價由78.90 元│成交價下跌11檔│
│ │ │ 上漲至80.50 元(上漲16檔)│2次、收盤成交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56千股之│價下跌2檔1次。│
│ │ │ 94.64%。 │ │
│ │ │2.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於11:32:43至11:35 │ │
│ │ │ :2,以漲停價86.8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6.80 元│ │
│ │ │ 100 檔) 分6 筆共委託買進79│ │
│ │ │ 千股,於11:33:01至11:35:31│ │
│ │ │ 全部成交,成交價由76.80 元│ │
│ │ │ 上漲至78.60 元(上漲18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79千股之│ │
│ │ │ 100%。 │ │
│ │ │3.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於12:14:21至12:15 │ │
│ │ │ :1,以跌停價75.60 元( 低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7.10 元│ │
│ │ │ 15檔) ,分2 筆共委託賣出71│ │
│ │ │ 千股,於12:14:40至12:15:26│ │
│ │ │ 全部成交,成交價由77.10 元│ │
│ │ │ 下跌至76.00 元(下跌11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71千股之│ │
│ │ │ 100%。 │ │
│ │ │4.以李弘偉富邦陽明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於12:22:58,以跌停│ │
│ │ │ 75.60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示│ │
│ │ │ 成交價76.70 元11檔) ,1 筆│ │
│ │ │ 委託賣100 千股,於12:22:58│ │
│ │ │ 至12:23:48計成交83千股,使│ │
│ │ │ 成交價由7.70元下跌至75.60 │ │
│ │ │ 元(下跌11檔),占上開時段│ │
│ │ │ 成交量83千之100%;另有17千│ │
│ │ │ 股於12:24:11以56.70 元成交│ │
│ │ │ 。 │ │
│ │ │5.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及李桂雯華南淡931671│ │
│ │ │ 180 號帳戶,於12:25:16至12│ │
│ │ │ :26:23,以跌停價75.60 低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5.80元 │ │
│ │ │ 2 檔) ,分3 筆共委託賣出28│ │
│ │ │ 2 ,於12:25:26至收盤時段合│ │
│ │ │ 計成交賣出240 千股,占上開│ │
│ │ │ 時段量240 千股之100%,使成│ │
│ │ │ 交價由12:25:01之75.80 元下│ │
│ │ │ 跌至當日停價75.6元(12:25: │ │
│ │ │ 16),計下跌0.20元(下跌2檔│ │
│ │ │ ),並致使交價格持續呈跌停│ │
│ │ │ 價(75.60元)至收盤(13:30) │ │
│ │ │ ,另有42千股收盤仍未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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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8年8月19日 │1.以林進基富邦中壢0000000000│以跌停價委託賣│
│ │ │ 號帳戶,於08:37:52,以跌停│出,影響開盤成│
│ │ │ 價70.40 元( 低於前一日收盤│交價下跌52檔1 │
│ │ │ 價75.60 元52檔) ,1 筆委託│次,影響盤中成│
│ │ │ 賣出248 千股,占當日開盤前│交價下跌7 檔1 │
│ │ │ 市場以跌停價70.40 元委託賣│次,另以漲停價│
│ │ │ 出之總委託量253 千股之98. │委託買進,影響│
│ │ │ 02%,於09:00:17計成交224千│盤中成交價上漲│
│ │ │ 股,使當日開盤價由前一日收│19檔1次、5 檔1│
│ │ │ 盤價75.60 元下跌至70.40 元│次。 │
│ │ │ (下跌52檔),占該時段成交│ │
│ │ │ 量226 千股之99.11%;另有 │ │
│ │ │ 24千股於09:02:44以75.40 成│ │
│ │ │ 交。 │ │
│ │ │2.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09:09:33,以跌停│ │
│ │ │ 價70.40 元( 低於當日當時揭│ │
│ │ │ 示成交價72.70 元23檔) ,1 │ │
│ │ │ 筆委託賣50千股,於09:09:45│ │
│ │ │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72.70 │ │
│ │ │ 元下跌至72.00 元(下跌7 檔│ │
│ │ │ ),占該時段成交量50千股之│ │
│ │ │ 100%。 │ │
│ │ │3.以李采庭富邦中壢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於09:30:23至09:31:│ │
│ │ │ 36,以漲停價80.8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4.00 元│ │
│ │ │ 68檔) ,分4 筆共委託買進96│ │
│ │ │ 千股,於09:30:35至09:31:50│ │
│ │ │ 全部成交,成交價由74.00 元│ │
│ │ │ 上漲至75.90 元(上漲19檔)│ │
│ │ │ ,占上開時段成交量98千股之│ │
│ │ │ 97.95%。 │ │
│ │ │4.以李弘偉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於12:29:54至12:32:│ │
│ │ │ 36,以漲停價80.80 元( 高於│ │
│ │ │ 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7.50 元│ │
│ │ │ 33檔) ,分7 筆共委託買進 │ │
│ │ │ 110 千股,於12:30:09至12: │ │
│ │ │ 32:3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 77.50 元上漲至78.00 元(上│ │
│ │ │ 漲5 檔),占上開時段交量12│ │
│ │ │ 5 千股之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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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8年8月20日 │1.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以漲停價委託買│
│ │ │ 號帳戶及李采庭富邦中壢9682│進,影響盤中成│
│ │ │ 426003號帳戶,於11:57:03至│交價上漲9檔1次│
│ │ │ 11:58:19,以漲停價81.20 元│、11檔1次。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5│ │
│ │ │ .00 元62檔) ,分4 筆共委託│ │
│ │ │ 買進72千股,於11:57:10至11│ │
│ │ │ :58:3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 │ │ 75.00 元上漲至75.90 元(上│ │
│ │ │ 漲9 檔),占上開時段成交量│ │
│ │ │ 74千之92.29%。 │ │
│ │ │2.以李桂雯華南淡水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及李采庭富邦中壢9682│ │
│ │ │ 426003號帳戶,於12:15:02至│ │
│ │ │ 12:19:03,以漲停價81.20 元│ │
│ │ │ (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75│ │
│ │ │ .00 元62檔) ,分8 筆共委託│ │
│ │ │ 買進100 千股,於12:15:03至│ │
│ │ │ 12:19:1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 │ 由75.00 元上漲至76.10 元(│ │
│ │ │ 上漲11檔),占上開時段成交│ │
│ │ │ 量106 股之94.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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