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2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志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童志誠結夥三人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童志誠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刑6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吳慶豐、謝仁川(均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01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許,吳慶豐騎乘車牌號碼RQI-003 號輕型機車,謝仁川騎乘車牌號碼933- BQB號重型機車搭載童志誠,行經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85號前,見吳東洋所有之汽車用輪胎(含鋁圈)2 組置於車庫內,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結夥3 人,由謝仁川在車庫前把風,童志誠、吳慶豐2 人則進入車庫內,以徒手方式將上揭輪胎拿起欲載運離開,惟尚未搬運至所騎乘之機車上時,即為巡邏員警發覺可疑,當場查獲上開犯行而未得手。

二、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童志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吳慶豐、謝仁川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吳東洋於警詢之供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三、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判決要旨可參。被告等雖將被害人置於車庫內之輪胎搬起,惟於搬運途中,即尚未將輪胎置放於自己車輛上之際,即為巡邏員警查獲,顯然尚未將該輪胎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是核被告童志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竊盜未遂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已達既遂程度,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童志誠與吳慶豐、謝仁川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已著手竊盜犯行之實施,惟未取得任何財物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另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童志誠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以上述手法竊取他人之財物,幸經警及時查獲因而未遂,前開財物並已經被害人領回,被害人並未實際受有財產上損害,被竊財物之價值約價值新臺幣2000元,所生之危害尚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項。

五、本件被告自白犯罪,在審判中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依請求所為上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參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