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承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承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承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罪刑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8 月6日 │100 年8 月6日 │100 年6 月15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 │ │度毒偵字第4128│度毒偵字第4128│度毒偵字第2043│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後│ │院 │院 │院 │ │事├─────┼───────┼───────┼───────┤ │實│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 │審│ │第2343號 │第2343號 │第2043號 │ │ ├─────┼───────┼───────┼───────┤ │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30日 │100 年12月30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定│ │院 │院 │院 │ │判├─────┼───────┼───────┼───────┤ │決│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 │ │ │第2343號 │第2343號 │第2043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30日 │101 年2 月2日 │ ├─┴─────┼───────┴───────┴───────┤ │備 註│編號1 至2 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343號判決判│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