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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建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0年7月23日                │100年6月1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59號       │100年度偵字第16939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67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       │
│實├──┼──────────────┼──────────────┤
│審│判決│100年11月22日               │100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67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738號       │
│判├──┼──────────────┼──────────────┤
│決│確定│101年2月6日                 │101年3月14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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