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建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建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建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 至5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3 、4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另就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0 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妨害公務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23日 │98年11月23日 │100 年5 月29日中│ │ │ │ │午12時許為警採尿│ │ │ │ │時起回溯26小時(│ │ │ │ │聲請意旨誤載為96│ │ │ │ │小時,應予更正)│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100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097號 │偵字第28097號 │毒偵字2728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 │1575號 │1575號 │2607號 │ │審 ├───┼────────┼────────┼────────┤ │ │ │ │ │ │ │ │判 決│100年6月28日 │100年6月28日 │101年2月15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 ├───┼────────┼────────┼────────┤ │ │ │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 │確定│案 號│1575號 │1575號 │2607號 │ │判決├───┼────────┼────────┼────────┤ │ │判決確│100年7月18日 │100年7月18日 │101年3月12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2 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575│ │ │ 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編號3 、4 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607號判決定│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 │ │罪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27日 │100 年5 月中旬某│ │ │ │日至100 年5 月28│ │ │ │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728號 │偵字第15101號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訴字第 │ │事實│ │2607號 │851號 │ │審 ├───┼────────┼────────┤ │ │ │ │ │ │ │判 決│101年2月15日 │101年1月4日 │ │ │日 期│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訴字第 │ │確定│案 號│2607號 │851號 │ │判決├───┼────────┼────────┤ │ │判決確│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7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編號3 、4 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審│ │ │訴字第2607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8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