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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宏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宏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詐欺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宏翔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6月13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0 年6 月13日之前,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9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0年12月6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0 年4 月6 日│民國99年10月2 日下│民國99年12月9 日下│
│              │下午1 時55分許    │午2 時46分許      │午1 時12分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調偵字│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              │9482號            │第511 號          │30233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83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1│100 年度壢簡字第25│
│      │      │                  │08號              │57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國101年3月30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83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1│100 年度壢簡字第25│
│      │      │                  │08號              │57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國100年7月6日   │民國101年5月4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8258號            │9454號            │7169號            │
│              ├─────────┴─────────┤                  │
│              │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                  │
│              │字第29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已│                  │
│              │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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