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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9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復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寬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名      │  故買贓物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刑4月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7年12月│民國97年2月 │民國96年3月 │民國96年11月│民國96年12月│
│              │15日        │18日        │19日        │13日        │2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案號          │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
│              │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
│              │63號        │3338號、98年│3338號、98年│177號       │177號       │
│              │            │度偵緝字第15│度偵緝字第15│            │            │
│              │            │號          │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
│實├─────┼──────┼──────┼──────┼──────┼──────┤
│審│案  號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易緝 │101年度易緝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
│  │          │第256號     │字第77號、78│字第77號、78│緝字第40號  │緝字第40號  │
│  │          │            │號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
├─┼─────┼──────┼──────┼──────┼──────┼──────┤
│確│法  院    │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簡字 │101年度易緝 │101年度易緝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
│  │          │第256號     │字第77號、78│字第77號、78│緝字第40號  │緝字第40號  │
│  │          │            │號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
├─┼─────┴──────┴──────┴──────┴──────┴──────┤
│備│1.編號一至七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註│                                                                                │
└─┴────────────────────────────────────────┘
┌───────┬──────┬──────┬──────┬──────┐
│    編號      │     六     │     七     │     八     │     九     │
├───────┼──────┼──────┼──────┼──────┤
│    罪名      │    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12月│民國97年1月 │民國98年4月 │民國98年4月 │
│              │13日        │17日        │20日        │20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
│案號          │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
│              │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字第19│
│              │177號       │177號       │902號       │902號       │
│              │            │            │            │            │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易緝 │101年度易緝 │
│  │          │緝字第40號  │緝字第40號  │字第81號    │字第81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台中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審易 │101年度易緝 │101年度易緝 │
│  │          │緝字第40號  │緝字第40號  │字第81號    │字第81號    │
│  ├─────┼──────┼──────┼──────┼──────┤
│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
├─┼─────┴──────┴──────┴──────┴──────┤
│備│1.編號八至九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註│  期徒刑拾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9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