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德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德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9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8號判決( 聲請人誤載為100 年度審易字第98號) 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復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竊盜 │ │ │ │條例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年6月│民國100年5月│民國100年5月│民國100年6月│ │ │3日13時許 │6日晚間8時許│29日 │2日上午7時20│ │ │ │ │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0年度偵字第 │0年度毒偵字 │0年度毒偵字 │0年度偵字第 │ │ │12901號 │第2522號、10│第5976號 │29137號 │ │ │ │0年度毒偵字 │ │ │ │ │ │第3438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 號 │100年度簡字 │100年度簡字 │100年度簡字 │101年度審易 │ │審│ │第426號 │第5591號 │第7139號 │字第98號 │ │ ├─────┼──────┼──────┼──────┼──────┤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22日│100年8月8日 │100年12月12 │101年5月15日│ │ │ │ │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簡字 │100年度簡字 │100年度簡字 │101年度審易 │ │ │ │第426號 │第5591號 │第7139號 │字第98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7月18日│100年9月2日 │101年1月2日 │101年6月11日│ │ │ │ │ │ │ │ ├─┼─────┴──────┴──────┴──────┴──────┤ │備│1.編號一至三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99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註│ 期徒刑1 年2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