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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瓊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6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瓊瑶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林宜昀」之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林宜昀」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之部分,補充及更正如下:被告曾瓊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下午5 時53分及6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1 樓之全國電子門市,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之內壢加油站,持其所竊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318 元、913 元,並於上開全國電子門市刷卡消費時,同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信用卡簽單之簽名欄內,偽簽「林宜昀」之署押1 枚,致上開特約商店誤認係「林宜昀」本人刷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價值相當之商品予被告,足生損害於林宜昀本人及中國信託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二、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上開全國電子門市簽帳單上偽造持卡人「林宜昀」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2 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罪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只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之普通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名不同,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富,竟竊取他人信用卡後任意盜刷,影響金融秩序,並造成他人損害,且其所犯並非僅有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816 、19247 號聲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憑,本應重懲,惟念其盜刷信用卡之次數及金額尚非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本件被告偽以「林宜昀」名義盜刷之簽帳單,自非被告所有,不得沒收,惟其上由被告偽造「林宜昀」之署押1 枚,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