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德維
葉家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30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葉佳銍」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家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葉家銍」,惟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葉家銍」之姓名誤載為「葉佳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