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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敏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羅敏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應補充或更正如下:

(一)被告羅敏華之前科應更正為: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北地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戒治期間經新北地院以88 年 度毒聲字第722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5 月10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判決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 月、6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①97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 8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②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各罪,嗣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28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8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被告羅敏華於102 年3 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號廁所前為警盤檢,被告羅敏華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有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前,主動向員警胡憲烽坦認有上開施用海洛因之情事,有胡員出具之報告1 份存卷足參。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羅敏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除上陳各端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三、核被告羅敏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後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次查,其曾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者,被告係於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未被發覺前,即向盤查其身分之員警坦認該情,業見前述,嗣復受本院之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而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此同有卷存上開前案紀錄表可證,詎仍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為本件同質犯行,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惡性仍重,惟衡以施用毒品乃戕己身體健康之舉,且具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再其事後並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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