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9 分鐘讀完全文 19,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順國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1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龔順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龔順國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 段000 號12樓之6 「鑑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鑑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民國98年9 月起,先由綽號「木瓜」之成年男子,在嘉義地區某處公園,尋找無業之李建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代價,擔任鑑旺公司登記名義之負責人。龔順國、「木瓜」於98年9 月24日,通知李建旺前往桃園,並與龔順國、木瓜分別於桃園縣火車站會合後,再由龔順國帶同李建旺等人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再由龔順國之個人名義向出租人尚和建設有限公司承租設於桃園市○○路0段000 號12樓之6 建物全部,做為鑑旺公司之營業處所。龔順國明知鑑旺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李建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計75張,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建世企業社、務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務合公司)、安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安合公司)、蓁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蓁醇公司)及世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世輔公司)等5 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如附表所示之建世企業社等5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共計73張,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502 萬3,31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龔順國矢口否認其有上揭犯行,辯稱:伊不是鑑旺公司負責人,也不認識李建旺,更沒有給李建旺錢,伊曾有遺失過身分證,並在98年12月28日申請補發云云。經查,㈠另案被告李建旺收受被告所交付之3,000 元,並將其證件交予被告登記而成為擔任鑑旺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陪同被告前往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並在外面等候被告辦理租屋公證事宜等之事實,業據李建旺分別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調查程序中(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1674號第22頁至第25頁、第51頁至52頁、第66頁至第67頁、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背面、第98頁背面至第101 頁背面)、核與證人呂一男分別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見100 年度他字第1287號第88頁、第95頁)、證人公證人蔡佳燕分別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調查程序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57 號第49頁至第50頁),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0 年度他卷第3 頁至第70頁,其中第11頁至第15頁為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經濟部98年5 月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含鑑旺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登記地址現場勘查記錄表、現場照片6 張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21頁背面至第26頁背面)、經濟部99年1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含鑑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鑑旺公司股東同98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領用單、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李建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業人變更查簽表,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27頁至第35頁)及公證請求書(申請書)房屋房屋租賃公證契約書(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52頁至第66頁)在卷可稽,足認另案被告李建旺自承確受收受他人給予3,000元後將其自有之證件交付後,而遭登記擔任鑑旺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乙節,堪予採信。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證人李建旺部分:

①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是龔順國向伊借名登記為鑑旺公司,每次伊簽名時,龔順國都會拿2,000 至3,000 元給伊(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1674號第51頁至第52頁),是木瓜帶伊去認識龔順國的,就是身分證Z000000000、46年11月15日,住嘉義市太保市崙子頂28之2 龔順國(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1674號第67頁)等語。

②又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先證稱:「(提示本院卷第12-13頁被告照片,拍攝時間為102年7月11日下午3時15分)認得(龔順國)」、「是被告在指使我做鑑旺公司負責人,當時我沒有工作,被告跟我說給我3,000元,要我做負責人,請伊提供身分證。後來被告叫我把身分證印章給他後,他就帶伊來桃園縣政府跟稅捐處來辦理當負責人的相關作業。伊在民間公證人蔡佳燕處外面等被告,被告說要去公證公司的租賃契約」、「確定剛才指認之人就是安排我去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人」、「被告告訴我,只要單純擔任鑑旺公司的負責人,其他事情都不用處理。」等語,是以上所述,證人李建旺雖距案發時已隔3年多,但仍可於第一時間指出供其指證之被告最近所拍攝之影像,且證人李建旺亦簽立詰文以擔保其證詞之正確性,尚難認上開證述其有誣指被告之情。

③雖被告於遲到入庭後與證人李建旺對質,證人李建旺後於本院調查時改稱:「(問:在庭之被告是否就是帶你去桃園辦理登記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人?答:「(點頭)(被告插話:你確認是我嗎?我是在哪裡跟你認識的?)桃園。(停頓後)改證稱:不是被告帶我去桃園辦理登記擔任鑑旺公司負責人。」云云,然證人李建旺之改述,是否有利被告之認定?然查,質之證人李建旺證稱:『在嘉義公園是認識另外一個綽號叫「木瓜」的人,他拿1000元給我,叫我坐車到桃園,叫我聯絡一個叫「龔順國」的人,且約在桃園某處見面。當時看到的「龔順國」就是剛才看的本院卷第12、13頁的人,只是沒有戴眼鏡,頭髮也沒有這麼長,臉也比較瘦。』、「本院卷第12、13頁被告照片,是同一個人」、「當時帶我去辦理登記的人是沒有戴眼鏡的,頭髮也沒有這麼長,臉也比較瘦,所以我認不出來。」、「這次碰面將近有3 個多小時的時間,一直看到龔順國的側面」,『自稱龔順國身材與被告差不多,總共碰到「木瓜」2 次,2 次都是「木瓜」用手機跟我聯絡,叫我上來桃園的。只有碰過自稱「龔順國」之人1 次,每次上來桃園,就有人開車來載我上車,他們要去哪裡伊都不知道。』、『我只知道這一次,是「木瓜」先跟自稱「龔順國」的人聯絡,然後跟我約好地點,我是先坐該名自稱「龔順國」之人的車,然後跟「木瓜」會合後,再去坐「木瓜」的車,自稱「龔順國」的人自己開另一台車在我們前面,我們在後面跟車』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背面、第99頁背面至第101 頁背面),是證人李建旺既與被告有3 個多小時之相處時間,並指訴相遇及受被告指使辦事,受收現金等情陳述大致相符,且經本院提示被告較近之上開影像,可在第一時間具體指出被告之身材、外型等重要部分,僅係沒戴眼鏡、頭髮較長、臉較瘦,然證人李建旺所指述不符部分,係因案發距今3 年多,故眼鏡、頭髮及臉型均係時間而有改變,且證人李建旺在被告質問後復改稱時間久遠不記得云云,已足認其已受被告以較重口氣質問影響,尚難逕認有利被告之證述,再者證人李建旺僅因該案而遭判刑,其記憶印象深刻,尚不悖於常情,故證人李建旺在第一次本院訊問時因認識被告且為當天帶同前往蔡佳燕事務所之人,而加以指認被告乙節,堪予採信。

⒉證人公證人蔡佳燕部分:

①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是他(房屋租賃契約書所附之身分證影本)親自到場簽定的,身分證上照片所示之人就是到場簽約之人,當時他提出的證件、姓名就是龔順國)。」等語。

②於本院證稱:「我自91年開始擔任公證人,公證租賃契約每天平均有3-5件,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我會先確認人別,要請他們提出身分證正本,房東的部分會請他帶權利證明文件,權狀、謄本或是房屋稅單,」、「我檢視身分證正本時,會特別檢視身分證細微得部分,例如身分證上的防偽部分,因為檢視完身分證上防偽部分,就可以知道身分證是否有被變造」、「我處理本案時,先進行上開程序核對當時當事人所提出之證件無誤後,就開始進行租約的討論。我那時沒有想到有無特殊的證件偽造變造狀況,只是覺得房東準備的資料很齊全,他準備了房東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跟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負責人有親自到場、權狀等,非常齊全。」、『我有跟出租人、承租人交談。這件比較特別,因為一般承租人要設立公司,通常在做租賃契約時,承租人已有公司的名稱,這件比較特別,通常來講出租人、承租人都應該是公司,但本件承租人是個人而不是公司,所我們當時在公證的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上有記載「只有承租人為負責人設立公司」,如果是別人要設立公司承租這裡是不行的。因為一般租金不是很高的租賃契約都是要申請設立公司做一般工商登記用的,我當時在與他們討論租賃契約內容時,有問他們是「住家或是營業」,他們說是「營業」。』、『印象中,此件還有一個特別的地方,就是我在公證請求書有寫「房東有同意承租人可以遷入戶籍」,一般營業用的場所,是不會遷入戶籍的,在租賃契約第9條第2項,在我們的制式契約中,一般而言,是如果有遷入戶籍的話,要承租人遷出戶籍後,房東才會退回押金,所以我們當時才會特別問到可否遷入戶籍這個問題。』、「在檢視身分證時,如果本人跟證件上的照片差很多,我們都會請他們提出其它證明文件。」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5頁)。是依上開證人蔡佳燕公證人所證,伊於檢視「龔順國」身分證時,並未發現身分證有任何遭人偽、變造及持有人與身分證上之照片不符之情,是被告所辯,並未出現現場乙節,顯係卸責之詞。

⒊又證人呂一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12樓之6 從98年9 月25日起至99年9 月24日出租給龔順國,但很少遇到他,他都將房租寄放在守衛室,不記得有出租給李建旺,也沒有跟李建旺簽過租賃契約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卷第88頁、第95頁),復於檢察官偵查中又改證稱:「公證人有要求登身分證供查核,我沒有印象了,但確實不是庭上的龔順國跟我簽約的,跟我簽約的人,因為時間太久了,模模糊糊,不太記得了」(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57 號第30頁)、「我不知道龔順國的名字,只是有人向我租房子,房租我也有收到。可能我聽錯了,租金都是有人放在櫃檯,我再去拿,所以實際上是何人付的租金,筆錄上的記載,我不知道為何如此,但庭上的被告,確實沒有向我租過房子,我沒有看過他,就算有看過,我也記不得了(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57 號第31頁)。」等語,然依上開證人蔡佳燕所證,於公證當下,已核對出租人及承租人之身分證,並未見到被告之身分證上照片與本人不符,且身分證亦未有任何奇異之處,且證人呂一男亦稱時間太久了並不記得究為何人與伊簽立租賃公證契約等情,自無法僅以證人呂一男事後翻異前詞即為有利被告之證詞。

三、被告又另以伊曾遺失身分證有去補發,但沒有印象98年9 月25日去換領身分證,申請書上的簽名不太像是伊簽的;而這份98年12月28日申請書上的印鑑與98年9 月25日在桃園戶政申請換領身分證的印鑑是伊的,但是簽名部分不太像置辯云云。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於歷次申請換發身分證之資料結果為:被告共計補領兩次、換領兩次身分證,①在嘉義縣「太保」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日:95年6月5 日,遺(滅)失時間為95年某月某日,地點:在台北市遺失(見本院卷第43頁)、②在嘉義縣「太保」戶政事務所「補領」身分證,申請日:98年9 月21日申請,遺(滅)失時間於98年8 月底,地點:在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遺失(見本院卷第44頁)、③於在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日98年9 月25日,照片部分:「當事人同意以檔存照片列印」(見本院卷第82頁)、④於嘉義縣「太保」戶政事務所「換領」身分證,申請日:98年12月28日申請,照片部分:當事人同意以檔存照片列印(見本院卷第42頁),其中上開③「桃園市」戶事務所、④「太保」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照片均以被告於98年9 月21日在嘉義縣「太保」戶政事務所所留底之照片為主,且被告於上開之98年9 月25日在「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時,當天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已回收被告於98年9 月21日補領國民身分證,又被告於上開④於98年12月28日在嘉義縣「太保」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時,當天太保戶政事務所已回收被告於98年9 月25日補領國民身分證乙節,此有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102 年10月29日桃市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本院電話記錄表、嘉義縣太保戶政事務所102 年10月22日嘉太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第80頁、第75頁),是「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必需同時繳回舊有之國民身分證情形下,被告既辯稱上開身分證既已遺失,又如何能將上開之②於98年9 月21日之補領國民身分證於公證時所交付之予公證人蔡佳燕(102年度偵緝字第157 號第64頁),而於4 日後(即98年9 月25日)再前往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換領新的國民身分證後,並且繳回上開②之舊國民身分證之情況下,持有上開③之新國民身分證。且被告於102 年1 月14日緝獲時之國身分證影本發證日為98年12月28日(即上開④,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57號第9 頁),而該國民身分證,於其換領時,亦於當日向太保戶政事務所已繳回於上開③在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換領之國民身分證,如被告所辯屬實,又如何能取得上開④之最新國民身分證,再參以上開③、④之國身分證影本之照本均為98年9 月21日向太保戶政事務所所留底之同一張照片,且無代理人領取之情況下,被告又如何在遺失之情況下,可持舊有之國民身分證去換領最新之國民身分證,況被告亦自承上開②、③、④申請書上之「印鑑」係伊所有,更足認被告所辯,伊因為國民身分證曾遺失乙節,應係臨訟杜撰之詞。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依法應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繳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之條文將上開規定之「左列」修改為「下列」,並增列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查本件同案被告李建旺於99年1 月5 日擔任鑑旺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被告龔順國則為鑑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參與公司之實際經營,則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龔順國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共犯:被告龔順國與另案共犯李建旺、綽號「木瓜」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間,就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龔順國與另案共犯李建旺、「木瓜」間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其行為之犯罪時間、空間均極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是其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㈣又被告龔順國所犯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之行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間,可認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為鑑旺公司實際負責人,與「木瓜」共謀,並利用另案被告即共犯李建旺登記為虛設行號之公司負責人,做為不法目的使用,並開立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陸續交由建世企業社、務合公司、安合公司、蓁醇公司及世輔公司,持之申報,而逃漏上開營業稅,破壞商業會計制度,影響稅賦課徵管理之正確與公平,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之數量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鑑旺實業有限公司虛開統一發票銷項去路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明細表┌───┬─────┬──────┬────┬─────┬────┬──────┐│編 號│鑑旺實業公│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營業稅額│ ││ │司開立不實│ │ │臺幣(元) │新臺幣( │ ││ │發票所填載│ │ │ │元) │ ││ │之公司名稱│ │ │ │ │ ││ │ │ │ │ │ │ │├───┼─────┼──────┼────┼─────┼────┼──────┤│ 一 │建世企業社│KU00000000 │99年1月 │1,414,000 │ 24,705│ ││ │3 ├──────┼────┼─────┼────┼──────┤│ │ │KU00000000 │99年1月 │1,386,000 │ 24,876│ ││ │ ├──────┼────┼─────┼────┼──────┤│ │ │KU00000000 │99年1月 │ 494,100│ 24,705│ │├───┼─────┼──────┼────┼─────┼────┼──────┤│ 二 │務合實業有│KU00000000 │99年2月 │2,242,733 │ 112,137│(未申報) ││ │限公司 34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52,200 │ 47,61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3,870,400 │ 193,520│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4,067,200 │ 203,360│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39,155 │ 46,958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4,083,600 │ 304,180│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4,034,400 │ 201,720│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52,145 │ 47,607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1,077,850 │ 53,89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80,000 │ 49,00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7,600 │ 47,38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33,450 │ 46,67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5,700 │ 47,285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6,925 │ 47,346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9,865 │ 47,49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3,250 │ 47,16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3,870,400 │ 193,520│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4,059,000 │ 202,950│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33,450 │ 46,67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5,700 │ 47,285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6,925 │ 47,346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9,865 │ 47,49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3,250 │ 47,16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78,700 │ 48,935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873,300 │ 43,665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52,340 │ 47,617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51,400 │ 47,57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707,950 │ 35,398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6,925 │ 47,346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9,865 │ 47,49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3,250 │ 47,163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5,700 │ 47,285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6,925 │ 47,346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942,025 │ 47,101 │ │├───┼─────┼──────┼────┼─────┼────┼──────┤│ 三 │安合興業有│LU00000000 │99年4月 │4,780,550 │239,028 │ ││ │限公司 25 ├──────┼────┼─────┼────┼──────┤│ │ │LU00000000 │99年4月 │1,895,073 │94,754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1,575,142 │78,757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778,400 │38,92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958,350 │47,918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3,347,800 │167,39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1,444,000 │72,20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1,443,200 │72,16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467,450 │23,373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609,100 │30,455 │(未申報)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2,483,566 │124,178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683,500 │34,175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2,605,000 │130,25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800,680 │40,034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2,605,000 │130,25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862,150 │43,108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1,810,084 │90,504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632,750 │31,638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742,400 │37,12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818,400 │40,92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626,140 │31,307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492,210 │24,611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1,371,786 │68,589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3,600,000 │180,00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3,420,000 │171,000 │ │├───┼─────┼──────┼────┼─────┼────┼──────┤│ 四 │蓁醇貿易有│LU00000000 │99年4月 │824,000 │41,225 │ ││ │限公司 7 ├──────┼────┼─────┼────┼──────┤│ │ │LU00000000 │99年4月 │761,100 │38,055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700,000 │35,00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705,000 │35,25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690,000 │34,500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737,500 │36,875 │ ││ │ ├──────┼────┼─────┼────┼──────┤│ │ │LU00000000 │99年4月 │690,000 │34,500 │ │├───┼─────┼──────┼────┼─────┼────┼──────┤│ 五 │世輔冷凍工│KU00000000 │99年2月 │425,000 │21,250 │ ││ │程有限公司├──────┼────┼─────┼────┼──────┤│ │6 │KU00000000 │99年2月 │400,000 │20,00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375,000 │18,75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450,000 │22,50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500,000 │25,000 │ ││ │ ├──────┼────┼─────┼────┼──────┤│ │ │KU00000000 │99年2月 │350,000 │17,500 │ │├───┼─────┼──────┼────┴─────┴────┼──────┤│ │合計 │共75張 │銷售金額103,314,274元 │ ││ │ │ │稅額 5,165,718元 │ │├───┼─────┼──────┼───────────────┼──────┤│ │ │ │其中如備註欄所示2 張未申報,共│ ││ │ │ │計申報73張,銷售金額為 │ ││ │ │ │100,462,441 元,稅額為 │ ││ │ │ │5,023,310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91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