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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樂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樂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樂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8 號、99年度審訴字第380 號、99年度審訴字第92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嗣於102 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6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12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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