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森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森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森峰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民國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鄭森峰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1 年12月18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1 年12月18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1 年8 月3 日│民國100 年10月7 日│ │ │上午8時許 │某時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撤緩毒│ │ │第3425號 │偵字第14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審訴字第1848│101 年度審訴字第51│ │ │ │號 │5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國102年6月27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審訴字第1848│101 年度審訴字第51│ │ │ │號 │5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國102年6月27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執再字│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 │第407 號(於102 年│9009號 │ │ │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 │ │ │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