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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字第581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佳宏

被告
鄒璟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記載之「並先就累犯事由加重後再減輕之」,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事實及論罪欄均未提及被告鄒璟文構成累犯,理由欄五記載之「並先就累犯事由加重後再減輕之」,顯屬誤載,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58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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