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字第581號
- 被告
- 鄒璟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記載之「並先就累犯事由加重後再減輕之」,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事實及論罪欄均未提及被告鄒璟文構成累犯,理由欄五記載之「並先就累犯事由加重後再減輕之」,顯屬誤載,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