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龎華寧
林允盛
黃俊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45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龎華寧、林允盛、黃俊豪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龎華寧累犯,龎華寧處有期徒刑陸月,林允盛處有期徒刑肆月,黃俊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在廈門市湖里區『屋』烏石浦...」贅植「屋」字,應予刪除。
(二)被告龎華寧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之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其著手詐欺取財之犯行,惟無具體證據證明有何被害人受害而未得逞,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龎華寧、林允盛、黃俊豪3 人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涉入程度及所分擔之角色,暨其3 人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在本件詐欺集團實行詐欺犯行之地點查獲,自係本件詐欺集團首腦共犯「賢哥」、「小胖」等人所有,且係預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證件、手錶、銀行卡、台幣、人民幣、菲幣、電腦、手機等物,尚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 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 │ │ ├───┼─────────┼───┼─────────┤ │ 一 │蘋果筆記型電腦 │壹台 │白色 │ ├───┼─────────┼───┼─────────┤ │ 二 │Ipad平板電腦 │壹台 │銀白色 │ ├───┼─────────┼───┼─────────┤ │ 三 │NOKIA1616型手機 │壹支 │黑色 │ ├───┼─────────┼───┼─────────┤ │ 四 │天翼Coolpad牌手機 │壹支 │黑色、電話號碼:18│ │ │(含sim卡) │ │000000000 │ ├───┼─────────┼───┼─────────┤ │ 五 │Lenovo牌電腦 │壹台 │紅色 │ ├───┼─────────┼───┼─────────┤ │ 六 │Phone牌手機 │壹支 │白色 │ ├───┼─────────┼───┼─────────┤ │ 七 │詐騙合同 │肆張 │A4紙、上面寫有詐騙│ │ │ │ │合同 │ ├───┼─────────┼───┼─────────┤ │ 八 │電話號碼信息 │參張 │A4紙、上面寫有電話│ │ │ │ │號碼、姓名 │ ├───┼─────────┼───┼─────────┤ │ 九 │電話機 │拾參台│白、紅、黑色 │ ├───┼─────────┼───┼─────────┤ │ 十 │路由器 │拾台 │ │ ├───┼─────────┼───┼─────────┤ │ 十 │Lenovo手機 │壹支 │黑色、電話號碼:18│ │ 一 │(含sim 卡) │ │00000000 │ ├───┼─────────┼───┼─────────┤ │ 十 │筆記型電腦 │參台 │海爾C600型1台 │ │ 二 │ │ │Gateway1台 │ │ │ │ │聯想G475AX型1台 │ ├───┼─────────┼───┼─────────┤ │ 十 │碎紙機 │壹台 │ │ │ 三 │ │ │ │ ├───┼─────────┼───┼─────────┤ │ 十 │傳真機 │壹台 │ │ │ 四 │ │ │ │ ├───┼─────────┼───┼─────────┤ │ 十 │建設銀行卡及卡主紙│陸張 │ │ │ 五 │條 │ │ │ ├───┼─────────┼───┼─────────┤ │ 十 │商業銀行卡 │參張 │ │ │ 六 │ │ │ │ ├───┼─────────┼───┼─────────┤ │ 十 │工商銀行卡 │參張 │ │ │ 七 │ │ │ │ ├───┼─────────┼───┼─────────┤ │ 十 │中國電信業務登記單│壹張 │ │ │ 八 │ │ │ │ ├───┼─────────┼───┼─────────┤ │ 十 │中國工商銀行卡 │壹張 │ │ │ 九 │ │ │ │ ├───┼─────────┼───┼─────────┤ │ 二 │交換器 │陸台 │ │ │ 十 │ │ │ │ ├───┼─────────┼───┼─────────┤ │ 二 │教材資料 │伍張 │ │ │ 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