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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7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憶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685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憶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憶箴(甲)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交簡字第113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4年間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208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間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24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5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乙)①於97年間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易字第13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②於98年間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58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入監接續執行後,已於99年5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③於100 年間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3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於101 年8 月17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自102 年8 月6 日中午12時許起至下午1 時許止,在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某工地內飲用啤酒約2 、3 瓶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於同日下午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即102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40分許,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王憶箴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事實欄(乙)所示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醉駕車致車毀人亡之報導時有所聞,各級政府機關對酒後嚴禁駕車一節復迭經宣導,且被告自90年間起即有多多次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3 公共危險罪案件,而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竟仍不知警惕,一再漠視法律禁令,又再犯本件之罪,已不宜寬縱,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7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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