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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廼伶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建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建國前於民國(下同)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4 月2 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8年9 、10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於①94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8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③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同年間,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27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①至④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5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減刑後之①至③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減刑後之④案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6年11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11月10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永福路附近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11月13日凌晨3時30分許,林建國騎乘機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前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楊廼伶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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