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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45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亞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8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何亞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何亞銘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8年11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2年5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3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6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㈧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高雄地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47 號裁定,分別就㈠至㈤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7 月;就㈥至㈧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接續執行,在100 年6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0 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11月2 日上午7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巷00號4 樓之住處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11月3 日晚間8 時50分許,在中壢市○○路 000巷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5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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