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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柏誠(原名蘇培根)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6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蘇柏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蘇柏誠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2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7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70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2 月8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9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49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執信一街土地公廟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3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供其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4419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起訴書贅載吸食器1 組,應予刪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蘇柏誠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4419公克)、注射針筒1 支。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4419公克),係供被告本件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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