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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佳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德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4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德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受刑人請求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4 月30日,附表編號2 至5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101 年2 月23日、100 年12月11日、100 年12月10日、101 年1 月31日,均在101 年4 月30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4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0月11日晚│101 年2 月23日下│100 年12月11日晚│
│            │間8 時許        │午4 時許        │間8 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偵字第6022號    │偵字第933 號    │字第6384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壢簡字第│
│      │    │221 號          │846 號          │102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    │101年6月22日    │101年7月1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同上            │同上            │
│      │    │1051號          │                │                │
│      ├──┼────────┼────────┼────────┤
│      │日期│101年4月30日    │101年7月27日    │101年8月13日    │
│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108號裁│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10日晚│101 年1 月31日晚│                │
│            │間7 時許        │間6 時許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            │偵字第26號      │偵字第641 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1031號          │781 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21日    │101年12月18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日期│101年8月21日    │102年1月14日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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