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德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4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德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受刑人請求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4 月30日,附表編號2 至5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101 年2 月23日、100 年12月11日、100 年12月10日、101 年1 月31日,均在101 年4 月30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4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0月11日晚│101 年2 月23日下│100 年12月11日晚│ │ │間8 時許 │午4 時許 │間8 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偵字第6022號 │偵字第933 號 │字第6384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壢簡字第│ │ │ │221 號 │846 號 │102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 │101年6月22日 │101年7月1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同上 │同上 │ │ │ │1051號 │ │ │ │ ├──┼────────┼────────┼────────┤ │ │日期│101年4月30日 │101年7月27日 │101年8月13日 │ │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108號裁│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10日晚│101 年1 月31日晚│ │ │ │間7 時許 │間6 時許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 │偵字第26號 │偵字第641 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1031號 │781 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21日 │101年12月18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日期│101年8月21日 │102年1月14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