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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仲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仲賢前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5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6 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2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二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9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9 月確定。上開6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99年8 月3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102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5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 7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5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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