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睿榮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睿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睿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睿榮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聲字第2080號│├───────┬───────────┬───────────┬───────────┤│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 ││ │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項 │第2項及第6項 │第3項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24日 │100 年12月上旬至中旬間│101年1月11日 ││ │ │某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2853號 │101 年度偵字第2239號、│ ││ │ │第8593號起訴及101 年度│ ││ │ │偵字第12828號移送併辦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 │101年度訴字第468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 │102年4月23日 │同左 │├──┼────┼───────────┼───────────┼───────────┤│ 確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 │101年度訴字第468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3月22日 │102年5月13日 │同左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2 至4 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 │101年度執字第5424號 │第468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8 月(臺灣桃││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5230號) │└───────┴───────────┴───────────────────────┘┌───────┬───────────┐│編 號│ 四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3項及第6項 │├───────┼───────────┤│犯 罪 日 期│101年1月12日上午某時許│├───────┼───────────┤│偵查(自訴)機│同編號三 ││關年度及案號 │ │├──┬────┼───────────┤│ 最 │法 院│同編號三 ││ 後 ├────┼───────────┤│ 事 │案 號│同編號三 ││ 實 ├────┼───────────┤│ 審 │判決日期│同編號三 │├──┼────┼───────────┤│ 確 │法 院│同編號三 ││ 定 ├────┼───────────┤│ 判 │案 號│同編號三 ││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三 │├──┴────┼───────────┤│備 註│編號2 至4 之罪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 │字第468 號判決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4 年8 月(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52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