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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3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3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澤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澤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澤州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 年9 月,於民國95年8 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6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7 月,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確定;㈡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嗣上開編號㈠、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裁定分別減刑為5月、3 月15日、2 月15日、2 月15日;上開編號㈠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併與上開編號㈡所示不應減刑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經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上開編號㈢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編號㈣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與上開編號㈠㈡等3 罪間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5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5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2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3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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