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良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良清因附表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良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 至7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6 罪確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復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10日某時 │100年12月10日某時 │101年1月18日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0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0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7 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7 月確定;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8日下午4時許 │101年3月15日某時 │101年3月15日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685、 │101年度毒偵字第2685、 │ │ │ │ │2686 號 │2686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11月13日 │101年11月13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7 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7 月;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2 月確定。 │ └────────┴──────────────────────────────────────┘ ┌────────┬────────────┬────────────┬────────────┐ │ 編 號 │ 七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1日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685、 │ │ │ │ │ │2686 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13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2日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7 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7 月;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2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