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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良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良清因附表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良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 至7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6 罪確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復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10日某時       │100年12月10日某時       │101年1月18日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0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0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4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7 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7 月確定;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8日下午4時許   │101年3月15日某時        │101年3月15日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685、   │101年度毒偵字第2685、   │
│    │          │                        │2686 號                 │2686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11月13日           │101年11月13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8月14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7 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7 月;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2 月確定。                                                          │
└────────┴──────────────────────────────────────┘
┌────────┬────────────┬────────────┬────────────┐
│ 編         號  │           七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1日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2685、   │                        │                        │
│    │          │2686 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13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2日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7 月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 年7 月;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2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