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清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清富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八至十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八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7 、編號8 至16、編號17至19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有修正並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先予敘明。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清富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編號8 至16、編號17 至19 所示之罪,分別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編號8 至16、編號17至19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11月1 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7 月1 日;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8月2日 ;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8 月20日;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4 月17日;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7 月29日;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8 月至9 月間某日,均係在99年11月1 日之前。再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0 年8 月25日,而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0 年1 月12日;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0 年2 月7 日;如附表編號14、15、1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9年12月12日,均係在100 年8 月25日之前。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5 月11日,而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 年1 月31日上午10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 年1 月27日,均係在101 年5 月11日之前。是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均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附表:受刑人黃清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竊盜 │幫助詐欺 │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7日 │99年7月1日 │99年8月2日 │99年8月20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9年度速偵字第243號 │99年度偵字第24536號 │100年度偵字第6855、973│100年度偵字第6855、973││ │ │ │ │1 號 │1 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496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939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6日 │100年6月13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8月31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496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939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11月1日 │100年8 月22日 │100年10月4日 │100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 備 考 │1-2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3-4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 編 號 │ 5 │ 6 │ 7 │ 8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8月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17日 │99年7月29日 │99年8月至9月間某日 │100年1月29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22524號 │100年度偵字第6780、722│100年度偵字第6780、722│100年度偵字第6337號 ││ │ │ │1 號 │1 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984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860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860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628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9月30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8月25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984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860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860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628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0年11月2日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1月16日 │100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6-7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8-9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 ││ │ │ │有期徒刑11月 │└────────┴───────────┴───────────────────────┴───────────┘┌────────┬───────────┬───────────┬───────────┬───────────┐│ 編 號 │ 9 │ 10 │ 11 │ 12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30日 │100年1月12日 │100年1月12日 │100年2月7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633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514、77│100年度毒偵字第514、77│100年度毒偵字第514、77││ │ │ │0號 │0號 │0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年度審易字62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8月25日 │100年6月30日 │100年6月30日 │100年6月30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62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0年8月25日 │100年10月24日 │100年10月24日 │100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10-13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 16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未遂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7日 │99年12月22日 │99年12月22日 │99年12月22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514、77│100年度偵字第1508號 │100年度偵字第1508號 │100年度偵字第1508號 ││ │ │0 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30日 │101年4月20日 │101年4月20日 │101年4月20日 │├──┼─────┼───────────┼───────────┼───────────┼───────────┤│ 確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36號│ 決 ├─────┼───────────┼───────────┼───────────┼───────────┤│ │ 確定日期 │100年10月24日 │101年5月21日 │101年5月21日 │101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14-16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 │ │└────────┴───────────┴───────────────────────────────────┘┌────────┬───────────┬───────────┬───────────┬───────────┐│ 編 號 │ 17 │ 18 │ 19 │(以下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26日 │101年1月31日上午10時55│101年1月27日 │ ││ │ │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 │ ││ │ │時內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 案 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83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563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563號 │ ││ │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84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844號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5月11日 │101年6月29日 │101年6月29日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 │ 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84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844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1年5月11日 │101年6月29日 │101年6月29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18-19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