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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易家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386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易家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易家慶前㈠於民國101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易家慶於101 年10月20日入監服刑,於102 年1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㈡於101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100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易家慶於102 年5 月2 日入監服刑,於102 年12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於103 年10月31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下同)中興路某網咖內飲用保力達1 杯,明知其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隨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2 時40分許,行經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超過0.25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易家慶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曾受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5 次酒後駕車前科,最近一次係於103 年8 月29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酒後駕車時間為103 年6 月1 日),竟仍不知悔改,於本件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酒測值非低,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既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