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淑娟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淑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查受刑人邱淑娟因賭博案件,前於民國100年4月22日為警查獲,旋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兼予宣告緩刑2年,業於102年4月23日確定在案;惟其竟於前開緩刑期前即自101年5月中旬起迄同年6月22日止另犯賭博罪,遂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嗣於前開緩刑期內之103年5月8日併告確定。探究上開兩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受刑人先於前案受僱操持賭博性電子遊戲機開洗分相關業務,孰料為警查獲甫滿1年再度犯案,仍於後案故意受僱相同業務,衡其既已反覆重蹈同一性質犯行,顯失前案判決秉諸「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為諭知緩刑之基礎,未見自我省思、悔悟改行、遷善遠罪之情,悉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茲檢察官以本件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要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