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1 年5 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5 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5 至11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1 年5 月31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3 、5 、6 、8 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4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判處該2 罪及其餘6 罪(即施用第一級毒品3 罪、施用第二級毒品3 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1 年4 月(共4 罪)、施用第二級毒品7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與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判決及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25日上午6時許│100年10月25日上午6時許│100 年11月7 日上午6 時│ │ │ │ │5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5640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640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784號│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5 月31日 │101 年5 月31日 │101 年5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 │判 決├────┼───────────┼───────────┼───────────┤ │ │判 決│101 年5 月31日 │101 年5 月31日 │101 年5 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二、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三、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 │ │四、編號8 、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五、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 │ │ 48號判決,與其餘6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 │ │六、編號5 至11所示之罪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 │ │ 判決之其餘6 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1月7 日上午7 時│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許 │101年5月26日下午4時許 │ │ │20分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578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759、│101 年度毒偵字第1759、│ │ │ │2352號 │2352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5 月31日 │101 年10月15日 │101 年10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 │判 決├────┼───────────┼───────────┼───────────┤ │ │判 決│101 年5 月31日 │101 年11月12日 │101 年1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二、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三、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 │ │四、編號8 、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五、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 │ │ 48號判決,與其餘6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 │ │六、編號5 至11所示之罪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 │ │ 判決之其餘6 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 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許 │101年4月19日晚間10時許│101年4月19日晚間10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759、│102 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 │ │2352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0月15日 │102 年9 月30日 │102 年9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 │判 決├────┼───────────┼───────────┼───────────┤ │ │判 決│101 年11月12日 │102 年9 月30日 │102 年9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二、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三、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 │ │四、編號8 、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五、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 │ │ 48號判決,與其餘6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 │ │六、編號5 至11所示之罪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 │ │ 判決之其餘6 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 年。 │ └────────┴───────────────────────────────────┘ ┌────────┬───────────┬───────────┐ │ 編 號 │ 10 │ 11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19日上午某時 │101年5月19日上午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2834、│101 年度毒偵字第2834、│ │ │2892、3775、4026號 │2892、3775、4026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 │ │ │47、48號 │47、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5 月31日 │102 年5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 │ │ │47、48號 │47、48號 │ │判 決├────┼───────────┼───────────┤ │ │判 決│102 年6 月24日 │102 年6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備 註│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 │ 1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2月。 │ │ │二、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 │ 1 年度審訴字第48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2月。 │ │ │三、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 │ 1 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6月。 │ │ │四、編號8 、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102 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 年。 │ │ │五、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 │ 2 年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判決,與其餘6 │ │ │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 │ │六、編號5 至11所示之罪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 │ │ 度審訴緝字第46、47、48號判決之其餘6 罪,前│ │ │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