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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俊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佩頴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侵占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110000元,如易服勞│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
│        │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1年11月28日               │101年5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6815號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97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2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月10日                │102年11月1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2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       │
│判├──┼──────────────┼──────────────┤
│決│確定│102年2月4日                 │102年12月9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