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權明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385號、第12139 號、第128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權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實
一、郭權明與談晧德(談晧德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郭權明向不詳之人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另由談晧德尋找買主,因樊孝德於民國101 年2 月28日凌晨3 時1 分許、3 時2 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傳送簡訊及與談晧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談晧德旋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郭權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郭權明有人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繼而由談晧德以上開行動電話,與樊孝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樊孝德與談晧德並約定在樊孝德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4樓之住處進行交易。嗣於同日上午8 時18分許,由不知情之朱毅龍駕駛車牌號碼後四碼為3379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談晧德至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附近某7-11便利商店與郭權明會合,3 人同乘1 車前往樊孝德上址住處交易,迨於101 年2 月28日8 時42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4 樓(即樊孝德住處)樓下,由談晧德先向樊孝德收受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價款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再將郭權明交付之4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轉交樊孝德。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郭權明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公訴人、被告、公設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不爭執其證據能力(103 年度訴緝字第51號卷,下稱訴緝字卷,第33頁背面),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情形並無不當,經審酌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至公設辯護人雖以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於警詢時之證述未經檢察官列入證據清單,故不表示意見,惟本院並未引用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於警詢時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爰不贅論上開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於警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郭權明固坦承綽號為小白,於101 年2 月28日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談晧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且卷附之通話譯文(如附表)確實為當天其與談晧德之通話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當天通話之內容並非是在討論毒品交易,當時是在談線上遊戲寶物買賣的事,且當天有與談晧德一同搭乘朱毅龍之車輛外出去買東西,但沒有去賣毒品給樊孝德,且樊孝德就當天交易過程,於101 年3 月27日偵查中及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之證詞,前後不一致,又談晧德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就向樊孝德收錢之過程,亦與樊孝德所述不同,自難憑談晧德、樊孝德2 人有瑕疵之指述作為認定之依據,且談晧德是想要脫罪才會把我供出來云云,惟查:
㈠、被告為綽號小白之人,且於101 年2 月28日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談晧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當日有搭乘朱毅龍之車輛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103年度訴緝字第51號卷,下稱訴緝字卷,第104 頁背面),並有證人談晧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朱毅龍於偵查之證述可佐,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1 年聲監續字第265 號、552 號)、通訊監察譯文、電信資料查詢表(門號0000000000號)等件(101 年度偵字第12139 號卷,下稱偵字第12139 號卷,第6 、7 頁;101 年度他字第1530號卷,下稱他字第1530號卷,第71頁;101 年度偵字第7385號卷一,下稱偵字第7385號卷一,第20頁背面、42至43、184 頁;101 年度偵字第7385號卷二,下稱偵字第7385號卷二,第119 、120 、122 、123 頁;訴緝字卷,第72至76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依證人談晧德於101 年5 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101 年2月28日6 時20分11秒(即附表編號13)該次監聽譯文是我跟小白在通話,電話中講到「東西」是指安非他命,我會問小白說安非他命現在是不是在他那邊,是因為他要跟別人拿之後,再拿過來,之後同日6 時37分39秒(即附表編號16)該次監聽譯文也是跟小白在講,電話中的「處理」就是指就是指樊孝德直接跟小白買的意思等語(偵字第7385號卷二,第119 、120 頁),又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郭權明的綽號好像叫小白,101 年2 月28日與樊孝德之通話譯文應該是我帶藥頭小白請朱毅龍載我們過去樊孝德的住處,當天是樊孝德想要買甲基安非他命,與我聯絡後,我再聯絡郭權明,之後我與郭權明同車到樊孝德住處樓下,樊孝德將1 萬2,000 元交給我,我拿了之後轉交給郭權明,郭權明將4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給我,我再轉交給樊孝德完成交易,樊孝德買了4 公克1 萬2,000 元的安非他命等語(訴緝字卷,第74至76頁背面、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另依證人樊孝德於101 年3 月2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於101 年2 月28日3 時1 分47秒(即附表編號1 )該次監聽譯文是要與談晧德聯絡我要跟他朋友購買安非他命的事,同日3 時2 分25秒(即附表編號2 )該次監聽譯文是講要拿安非他命,當天他朋友直接拿4 公克安非他命給我,價錢1 萬2,000 元,地點在我家地下1 樓,當時我拿錢過去給談晧德,安非他命好像是他朋友拿給我,談晧德說是他朋友賣的,綽號好像是小白,談晧德那時候在車外面,他朋友在車內,手伸出來把安非他命拿給我等語(他字第1530號卷,第50、51頁),再於101 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101 年2 月28日通訊譯文中,在6 時10分(即附表編號12)撥電話給談晧德,該次有交易成功,交易地點在我家樓下,當天我拿錢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車內他的朋友,他的朋友就把毒品拿出來給我,毒品我忘記是談晧德還是他朋友拿給我的等語(訴字卷,第147 至149 頁),又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2 月28日當天是綽號小晧男子聯絡毒品賣家以1萬2,000 元販賣4 公克安非他命給我,當天錢我拿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他朋友,他朋友把毒品拿給談晧德,談晧德再拿給我。我印象是談晧德有下車,他下車之後才跟我拿錢,拿錢之後再往車子方向走,有無上車我忘了,之後再走回來把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訴緝字卷,第83至85頁),觀諸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於偵查、審理中,歷次就101 年2 月28日被告有以1 萬2,000 元販賣4 公克安非他命予樊孝德,此部分事實之證述,均屬前後一致,且互核內容大致相符,又證人樊孝德於本院審理以證人身分作時係經具證,前揭證詞均係經具結擔保其真實性,應無甘冒刑責之風險,故意構詞誣陷被告之理,是其所述應堪採信,又證人談晧德於本案中固有供出毒品來源以期獲得減刑之動機,惟核其證述之內容與證人樊孝德及監聽譯文之內容相符,是堪認證人談晧德所證應非子虛,是此部分事實應足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卷附之監聽譯文(如附表)是在討論線上遊戲寶物的價錢,因為我們在玩的遊戲有時候在中壢或桃園,當時我在出清遊戲上的寶物云云,惟查:細繹卷附之101 年2月28日譯文,證人樊孝德係先於該日3 時1 分47秒(附表編號1 )與證人談晧德傳送簡訊,並於同日3 時2 分25秒(附表編號2 )由證人談晧德致電證人樊孝德談論購買安非他命乙事,且此情亦業據證人談晧德、樊孝德均證述如前,而證人談晧德於與證人樊孝德通話完畢後,旋於同日3 時35分17秒(附表編號3 )去電被告詢以「人家現在要處理」等語,嗣後證人談晧德再分別與證人樊孝德、被告進行多次密集之通聯(詳附表編號4 至30),且該多次通聯監聽譯文內容亦多在討論有關於「數量」、「價格」、「交易地點、時間」等事項,又依同日6 時20分11秒(附表編號13)之通話譯文內容,證人談晧德於本院審理具結明確證稱該筆譯文中之「東西」是指安非他命,是堪認證人談晧德多次向被告及證人樊孝德通話之內容,係在向雙方確認毒品交易細節事項,又證人談晧德與被告於同日6 時20分11秒(附表編號13)雙方確認毒品已由被告取得後,嗣於同日6 時37分39秒(附表編號16)、7 時33分4 秒(附表編號21)之譯文中,被告均再提醒證人談晧德「電話不要講這個」,且就雙方對話內容亦多隱晦其詞,當係慮及雙方之電話可能遭到監聽,為免因談論買賣毒品事宜遭警查獲,特意要求證人談晧德不要在電話中多加談論,故綜合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所述,並稽諸通聯譯文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樊孝德乙事,應屬實在。被告雖執前詞置辯,然觀之被告於101 年7 月4 日偵查時先係否認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其使用,不懂譯文的內容云云,復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改口辯稱:有使用過這個門號,該譯文也是我與談晧德的通話,但不是在討論毒品的交易,是要請證人談晧德幫忙載我去買奶粉,譯文是在談線上遊戲寶物買賣之事云云,然若被告所辯確屬實在之事,何以其辯詞前後會有所差異,況若該監聽譯文係在討論線上遊戲寶物之交易,為何雙方交易虛擬遊戲之寶物,卻未提及與線上遊戲寶物相關之詞語,反而用詞遣字多所隱避、晦澀不明,徒增令人猜疑之處,又若依被告所辯係為購買奶粉云云,為何被告及證人談晧德要大費周章相約外出至證人樊孝德住處,又據被告與證人談晧德之通聯譯文觀之,彼等係自該日3 時35分17秒(附表編號1 )開始通話,最後一通時間是8 時18分08秒(附表編號30),通話將近5 個小時之時間,內容中卻全然未見有何請託載送購買奶粉之事,足見被告所辯實屬無稽,不足採信。
㈣、被告另辯稱證人談晧德、樊孝德之證詞容有瑕疵,證人談晧德係為脫罪而將其供出云云,然查:證人樊孝德固於101 年3 月27日證稱當天談晧德是在車外面,他朋友在車內,手伸出來把安非他命拿給我等語(他字第1530號卷,第72頁),嗣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又具結證稱:錢我拿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他朋友,他朋友把毒品拿給談晧德,談晧德再拿給我等語(訴緝字卷,第84頁背面),觀諸證人樊孝德前揭證詞,先於101 年3 月27日係證稱自車內之朋友手中取得等語,復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係由證人談晧德手中取得等語,固就當日係由何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容有差異,然衡酌人之記憶常隨時間之流逝,或與日常事務結合而難免逐漸模糊或產生干擾,參酌本院審理時距101 年3 月已經過3 年多之時間,難保證人樊孝德就當時毒品交易細節有所淡忘或因受日常事務干擾影響而致生記憶變動之情形,又衡以證人樊孝德於101 年3 月27日偵查時係先證稱:他朋友在車內,手伸出來把安非他命拿給我等語(他字第1530號卷,第72頁背面),復於101 年7 月4 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供稱:我忘記是不是談晧德拿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我錢是拿給談晧德,是他下來跟我拿錢等語(101年度偵字第12813 號卷,下稱偵字第12813 號卷,第5 頁背面),再於101 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拿錢是給談晧德,談晧德就是把錢拿給車內他的朋友,他朋友就把毒品拿出來給我,毒品我忘記是談晧德還是他朋友拿給我等語(訴字卷,第149 頁),又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錢我拿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他朋友,他朋友把毒品拿給談晧德,談晧德再拿給我等語(訴緝字卷,第83頁背面),觀諸證人樊孝德歷次所述,就101 年2 月28日該次確實有完成毒品交易,買賣雙方各自均有交付毒品及價金,故就此交易之主要事項並無不同,且就買賣雙方係先由買方交付價金予賣方後,賣方始交付毒品乙節,歷次陳述均屬一致,且就買賣毒品乙情亦核與監聽譯文之內容相契合,此部分業具本院說明如前,是就毒品究係由證人談晧德親手交付或由他人交付,實與販賣毒品之犯行並無重大影響,且證人樊孝德所述此部分之瑕疵尚非重大,尚難據此即逕認證人樊孝德之證詞全盤不足採信,況證人樊孝德於為前開證述、陳詞時亦有多次均稱:忘記毒品是否由談晧德交付等語,是證人樊孝德就交付之人此等交易細節之記憶既已模糊,自難以此推論其證述為前後矛盾,而不足採信。至被告另執證人談晧德就於104 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與證人樊孝德所述不符,故不足採信云云,惟查:依證人談晧德於104年4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固有證稱:當時我跟小白坐在車上,樊孝德下樓,我下車,把毒品交給他,收到錢,再拿到車上等語(訴緝字卷,第76頁及背面),然依證人談晧德於101年7 月20日本院訊問時以被告身分供稱:樊孝德交付1 萬2,000 元是給郭權明,我當時在車上,我看到他們在交易,我有看到郭權明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樊孝德等語(訴字卷,第22頁),復於101 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以被告身分陳稱:當天是我跟樊孝德收1 萬2,000 元,我收取1 萬2,000 元之後,在車上交給郭權明,當天樊孝德在車外,我在車內,我把錢交給郭權明後,郭權明把甲基安非他命交給我,我再轉交給樊孝德等語(訴字卷,第159 頁),觀諸證人談晧德於101 年7 月20日、11月28日該2 次所述之交易過程均為證人樊孝德先交錢,再由賣方交方毒品,且證人談晧德係在車上等情,且嗣經本院再提示前開筆錄並向其確認,證人談晧德則證稱:當天應該是樊孝德在車外,我在車內,我把錢交給郭權明後,郭權明把甲基安非他命交給我,我再轉交給樊孝德等語(訴緝字卷,第79頁),核與其先前所述一致,亦與樊孝德證述係交錢後才拿毒品乙節相符,另證人談晧德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業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證人談晧德之部分既經確定,於本院審理時應無再隱瞞其詞之必要,故證人談晧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當屬可信,故堪認當日應係由證人談晧德向證人樊孝德收取金錢後,旋於車上轉交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樊孝德等情,應足採認。又被告辯稱證人談晧德是為脫罪始將其供出云云,然證人談晧德若為脫罪之故,當可虛指真實身分不明之人以避追查,實無必要將被告供出,且此舉若經被告知悉後,豈不招致被告怨恨而供出其犯行,更不利於證人談晧德自身甚明,是被告所辯,委不足採,甚為明顯。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但有關施用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均未修正,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被告與談晧德共同為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固對於社會之危害重大,惟揆諸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參酌被告販賣之對象僅證人樊孝德,且販賣毒品數量非鉅,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不成比例,尚且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當工作,為謀一己之私利,販賣毒品予他人,嚴重損及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甚巨,不宜寬縱,復兼衡販賣毒品之數量、販毒所得、平日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現款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不得為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840號、第29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同正犯中一人之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蓋因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嗣後判決之共同正犯,仍不失為從刑,且在必須沒收之列。倘以該沒收物已因其他共同正犯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並經執行完畢為理由,而不為沒收之諭知,於法即有未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60號、98年度臺上字第75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與談晧德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合計1 萬2,000 元,屬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諭知被告與談晧德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及談晧德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未扣案之廠牌型號不詳但係搭配門號000000000 號使用之行動電話及該SIM 卡,為被告所持用以供作聯絡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用,顯見被告為上開行動電話及SIM 卡之實際支配權利人,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又因該等行動電話與搭配SIM 卡為特定之物,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故就該部分,無諭知連帶沒收必要,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基於共同正犯間責任共通原則,應向被告及談晧德連帶追徵其價額。
㈣、另予說明者,按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每一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為免茲生執行之疑義及困擾,共同正犯如非本件受裁判之對象,關於沒收部分,自不宜在主文就該等共同正犯宣示被告應與其等連帶沒收、追徵、抵償之旨,僅於理由欄說明即可(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2 號、98年度臺上字第3389號、98年度臺上字第7613號、100 年度臺非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第30號決議可資參照)。故談晧德雖與被告就本件之犯行為共同正犯,然談晧德並非本件受判決之人,自不宜在本件主文宣示應與被告連帶沒收、抵償之旨,僅於上開理由欄說明即可。惟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本於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原則而為執行,不得重覆或過度、超額執行,乃屬當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附表:(101 年2 月28日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通話時間(以下│對象/使用行動│出入│對象/使用行動│譯文內容 │ 出處 │ │ │日期均為102 年│電話門號(A )│ │電話門號(B )│ │ │ │ │2 月28日) │ │ │ │ │ │ ├──┼───────┼───────┼──┼───────┼────────────────────────┼─────────┤ │ 1 │ 3:01:47 │談晧德 │ ← │樊孝德 │簡訊內容:現在不知方便處理嗎?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號卷一,42至43頁 │ │ │ │ │ │ │ │ │ ├──┼───────┼───────┼──┼───────┼────────────────────────┼─────────┤ │ 2 │ 3:02:25 │談晧德 │ → │樊孝德 │A:你是誰?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阿德啊。 │號卷一,42至43頁 │ │ │ │ │ │ │A:喔,你那天不是說你朋友有? │ │ │ │ │ │ │ │B:蛤? │ │ │ │ │ │ │ │A:你那邊不是說你朋友有? │ │ │ │ │ │ │ │B:沒有…那是我朋友要處理的,因為這邊的他不合阿 │ │ │ │ │ │ │ │A:不合就對了。 │ │ │ │ │ │ │ │B:嗯。 │ │ │ │ │ │ │ │A:是喔!我打電話問一問。 │ │ │ │ │ │ │ │B:好!你問看看。 │ │ │ │ │ │ │ │A:對了!我問你一下,你現在那邊你自己的就是… │ │ │ │ │ │ │ │ 有ok就對了? │ │ │ │ │ │ │ │B:但是常常會拖到。 │ │ │ │ │ │ │ │A:常常會拖到? │ │ │ │ │ │ │ │B:嗯。 │ │ │ │ │ │ │ │A:是喔!我現在有辦法過去跟你拿…先處理一下嗎? │ │ │ │ │ │ │ │B:我現在沒有阿。 │ │ │ │ │ │ │ │A:你也沒有? │ │ │ │ │ │ │ │B:對阿!所以我才趕著跟你拿 。 │ │ │ │ │ │ │ │A:是喔! │ │ │ │ │ │ │ │B:對阿。 │ │ │ │ │ │ │ │A:不然我打電話問一下。 │ │ │ │ │ │ │ │B:好好好。 │ │ ├──┼───────┼───────┼──┼───────┼────────────────────────┼─────────┤ │ 3 │ 3:35:17 │談晧德 │ → │郭權明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喂。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電話不接是怎樣? │ │ │ │ │ │ │ │B:沒有!我在大便。 │ │ │ │ │ │ │ │A:你也大太久了吧! │ │ │ │ │ │ │ │B:怎樣? │ │ │ │ │ │ │ │A:沒有啊!人家現在要處理啊! │ │ │ │ │ │ │ │B:OK啊! │ │ │ │ │ │ │ │A:我過去拿還是怎樣?我跟你講喔,這次一萬喔,不 │ │ │ │ │ │ │ │ 要像上次又跑來跑去,電話打的要死要活的,才賺 │ │ │ │ │ │ │ │ 五百,這樣我以後我不要跑。 │ │ │ │ │ │ │ │B:我也沒有賺啊! │ │ │ │ │ │ │ │A:不要鬧了啦!跟你朋友講一下好不好? │ │ │ │ │ │ │ │B:我還自己貼錢。 │ │ │ │ │ │ │ │A:那你…現在是怎樣?我過去拿還是怎樣? │ │ │ │ │ │ │ │B:跟上次一樣。 │ │ │ │ │ │ │ │A:蛤? │ │ │ │ │ │ │ │B:跟上次一樣喔? │ │ │ │ │ │ │ │A:跟上次一樣你送過來。 │ │ │ │ │ │ │ │B:我說…跟上次一樣是嗎? │ │ │ │ │ │ │ │A:對。 │ │ │ │ │ │ │ │B:我再打給你。 │ │ │ │ │ │ │ │A:要多久? │ │ │ │ │ │ │ │B:一分鐘。 │ │ │ │ │ │ │ │A:好!掰掰! │ │ ├──┼───────┼───────┼──┼───────┼────────────────────────┼─────────┤ │ 4 │ 3:39:10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數量多少你知道齁?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就跟上次一樣。 │ │ │ │ │ │ │ │B:沒有,跟後來講的一樣。 │ │ │ │ │ │ │ │A:後來講的?什麼意思? │ │ │ │ │ │ │ │B:一半的啊。 │ │ │ │ │ │ │ │A:好,我再跟他講一下。 │ │ │ │ │ │ │ │B:看你還可不可以幫我跟他殺那個價錢… │ │ │ │ │ │ │ │A:我再問問看。 │ │ │ │ │ │ │ │B:喔!掰掰! │ │ ├──┼───────┼───────┼──┼───────┼────────────────────────┼─────────┤ │ 5 │ 3:39:53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等下啦。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人家要半喔。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蛤? │ │ │ │ │ │ │ │A:要一半啦! │ │ │ │ │ │ │ │B:好,OK啊! │ │ ├──┼───────┼───────┼──┼───────┼────────────────────────┼─────────┤ │ 6 │ 3:45:33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六點好不好?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為什麼?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因為晚上不出門啊!媽的!你都挑那半夜的喔! │ │ │ │ │ │ │ │A:好啊!那我要吃的勒? │ │ │ │ │ │ │ │B:現在? │ │ │ │ │ │ │ │A:對啊!你在哪裡? │ │ │ │ │ │ │ │B:我在桃園耶! │ │ │ │ │ │ │ │A:可以我過去啊! │ │ │ │ │ │ │ │B:外面下雨。 │ │ │ │ │ │ │ │A:我開車耶。 │ │ │ │ │ │ │ │B:你一個人開車喔? │ │ │ │ │ │ │ │A:我是說我們對面,我叔叔開車過來然後去啊。 │ │ │ │ │ │ │ │B:不要吧!我過去就好,我調到東西打給你啦! │ │ │ │ │ │ │ │A:不是啊!我現在要吃啊!沒有? │ │ │ │ │ │ │ │B:有啊我等下到中壢再打給你啊。 │ │ │ │ │ │ │ │A:你現在才要…你不是六點才要過來? │ │ │ │ │ │ │ │B:你現在不是要找我? │ │ │ │ │ │ │ │A:對啊!我要找你啊! │ │ │ │ │ │ │ │B:那我不是要去中壢? │ │ │ │ │ │ │ │A:那你什麼時候過來? │ │ │ │ │ │ │ │B:等一下,用一下。 │ │ │ │ │ │ │ │A:快點。 │ │ ├──┼───────┼───────┼──┼───────┼────────────────────────┼─────────┤ │ 7 │ 4:13:5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你來了沒?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要出門了。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你確定? │ │ │ │ │ │ │ │A:恩。 │ │ │ │ │ │ │ │B:你是騎車來還是怎樣? │ │ │ │ │ │ │ │A:騎車。 │ │ │ │ │ │ │ │B:喔。 │ │ │ │ │ │ │ │A:快點,我等你!掰掰。 │ │ ├──┼───────┼───────┼──┼───────┼────────────────────────┼─────────┤ │ 8 │ 4:18:14 │談晧德 │ → │樊孝德 │簡訊內容:拍謝人家說改6 點…先跟你說一下…到時我│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會主動聯絡你…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9 │ 4:56:49 │談晧德 │ ← │郭權明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到我之前住那邊啦!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之前住哪裡? │ │ │ │ │ │ │ │B:國小那邊。 │ │ │ │ │ │ │ │A:你到底在哪? │ │ │ │ │ │ │ │B:我到這邊了啊! │ │ │ │ │ │ │ │A:你那邊不是有家人? │ │ │ │ │ │ │ │B:我又沒有住這,我是來這邊看小孩子。 │ │ │ │ │ │ │ │A:你去那邊看小孩子? │ │ │ │ │ │ │ │B:對啊! │ │ │ │ │ │ │ │A:所以你現在在那邊? │ │ │ │ │ │ │ │B:剛到這裡。 │ │ │ │ │ │ │ │A:好!我過去。 │ │ ├──┼───────┼───────┼──┼───────┼────────────────────────┼─────────┤ │ 10 │ 5:03:06 │談晧德 │ ← │郭權明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出門了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出門了。 │ │ │ │ │ │ │ │B:我在7-11等你。 │ │ ├──┼───────┼───────┼──┼───────┼────────────────────────┼─────────┤ │ 11 │ 5:30:18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嘿。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B:家裡啊。 │ │ │ │ │ │ │ │A:那我…直接過去找你好了。 │ │ │ │ │ │ │ │B:看可不可以6 點就到,因為我要載小孩子上課,因 │ │ │ │ │ │ │ │ 為下雨要載他們上課。 │ │ │ │ │ │ │ │A;我現在有點狀況外耶! │ │ │ │ │ │ │ │B:什麼意思? │ │ │ │ │ │ │ │A:沒有啊!現在不知道去哪裡啊? │ │ │ │ │ │ │ │B:可以先來我家等,沒關係啊。 │ │ │ │ │ │ │ │A:還是等下六點的時候,我打給你,看你在哪裡? │ │ │ │ │ │ │ │B:你要來一個人來就好,不要帶人來。 │ │ │ │ │ │ │ │A:帶人來? │ │ │ │ │ │ │ │B:我說如果你要來我家,你一個人來就好,不要帶人 │ │ │ │ │ │ │ │ 來,懂嗎? │ │ │ │ │ │ │ │A;不然到時候六點我再打給你好了。 │ │ │ │ │ │ │ │B:好,OK,掰掰。 │ │ │ │ │ │ │ │A:掰掰。 │ │ ├──┼───────┼───────┼──┼───────┼────────────────────────┼─────────┤ │ 12 │ 6:10:02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現在六點多了,你朋友有消息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我現再打給他,你等我一下。 │ │ │ │ │ │ │ │B:好 │ │ ├──┼───────┼───────┼──┼───────┼────────────────────────┼─────────┤ │ 13 │ 6:20:11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東西現在是在你家那邊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對啊。 │ │ │ │ │ │ │ │A:那我現在… │ │ │ │ │ │ │ │B:我等下過去。 │ │ │ │ │ │ │ │A:過去哪裡? │ │ │ │ │ │ │ │B:你家啊。 │ │ │ │ │ │ │ │A:對啊!那你東西先拿過來我家。 │ │ │ │ │ │ │ │B:他到了喔? │ │ │ │ │ │ │ │A:對啊。 │ │ │ │ │ │ │ │B:好。 │ │ │ │ │ │ │ │A:要快一點喔。 │ │ ├──┼───────┼───────┼──┼───────┼────────────────────────┼─────────┤ │ 14 │ 6:23:21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朋友有要處理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他現在過來。 │ │ │ │ │ │ │ │B:好。 │ │ │ │ │ │ │ │A :反正等下他過來,我就會過去找你了,一樣你家。│ │ │ │ │ │ │ │B :掰掰。 │ │ ├──┼───────┼───────┼──┼───────┼────────────────────────┼─────────┤ │ 15 │ 6:31:5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要過來了沒?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什麼? │ │ │ │ │ │ │ │A:我說你要過來了沒? │ │ ├──┼───────┼───────┼──┼───────┼────────────────────────┼─────────┤ │ 16 │ 6:37:39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在路上快到了。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要過來了沒?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對啊!電話簿要講這個,然後東西就直接處理。 │ │ ├──┼───────┼───────┼──┼───────┼────────────────────────┼─────────┤ │ 17 │ 6:52:5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在路上快到了。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是過來我家喔,他在等。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你要問幾次啊。 │ │ ├──┼───────┼───────┼──┼───────┼────────────────────────┼─────────┤ │ 18 │ 6:56:57 │談晧德 │ → │郭權明 │B:他有沒有帶那個啊?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哪個?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悄悄板啊? │ │ │ │ │ │ │ │A:沒有啊! │ │ │ │ │ │ │ │B:沒有。 │ │ │ │ │ │ │ │A:你要幹嘛啦? │ │ │ │ │ │ │ │B:沒有得那個喔? │ │ │ │ │ │ │ │A:蛤? │ │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 │ │A:不是啊!你不是要先過來我這邊東西帶過來? │ │ │ │ │ │ │ │B:沒有悄悄板怎麼過去啊? │ │ │ │ │ │ │ │A:沒有悄悄板怎麼過來? │ │ │ │ │ │ │ │B:嗯。 │ │ │ │ │ │ │ │A:他們應該會有。 │ │ │ │ │ │ │ │B:幹!你剛剛又說在你那邊。 │ │ │ │ │ │ │ │A:不是跟上次一樣嗎? │ │ │ │ │ │ │ │B:然後勒? │ │ │ │ │ │ │ │A:就現金給你啊! │ │ │ │ │ │ │ │B:錢在你身上是嗎? │ │ │ │ │ │ │ │A:也可以算在我身上啊。 │ │ │ │ │ │ │ │B:好好!等我!掰掰。 │ │ │ │ │ │ │ │A:那到底要多久? │ │ ├──┼───────┼───────┼──┼───────┼────────────────────────┼─────────┤ │ 19 │ 6:59:21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現在那邊方便過去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方便!可以過來。 │ │ │ │ │ │ │ │A:我可以過去找你齁? │ │ │ │ │ │ │ │B:好。 │ │ │ │ │ │ │ │A:好好!我過去找你!掰掰。 │ │ ├──┼───────┼───────┼──┼───────┼────────────────────────┼─────────┤ │ 20 │ 7:28:44 │談晧德 │ → │郭權明 │簡訊內容:你又搞哪招???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21 │ 7:33:04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現在到底是怎麼樣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路上了啊,他有沒有在你那邊? │ │ │ │ │ │ │ │A:什麼路上?什麼怎樣子?你剛剛不是就要先過來找 │ │ │ │ │ │ │ │ 我? │ │ │ │ │ │ │ │B:你那邊有沒有有那個,我現在用好了過去啊。 │ │ │ │ │ │ │ │A:我哪個哪個哪個。 │ │ │ │ │ │ │ │B:過去了,等我一下。 │ │ │ │ │ │ │ │A:你是從哪裡過來? │ │ │ │ │ │ │ │B:內壢啊。 │ │ │ │ │ │ │ │A:從內壢過來?東西帶在身上喔? │ │ │ │ │ │ │ │B:你不要電話講這個… │ │ │ │ │ │ │ │A:掰掰。 │ │ ├──┼───────┼───────┼──┼───────┼────────────────────────┼─────────┤ │ 22 │ 7:34:24 │談晧德 │ → │樊孝德 │A:什麼東西啊?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七點多了耶!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我剛剛在等人家過來載,因為下雨有點不方便。 │ │ │ │ │ │ │ │B:那你朋友到了嗎? │ │ │ │ │ │ │ │A:我現在就是等人家過來,我就直接過去你那邊了啊 │ │ │ │ │ │ │ │B:我有車啊。 │ │ │ │ │ │ │ │A:你有車? │ │ │ │ │ │ │ │B:嘿啊。 │ │ │ │ │ │ │ │A:沒有啊!因為上次就是…就跟上次一樣就對了。 │ │ │ │ │ │ │ │B:喔。 │ │ │ │ │ │ │ │A:我就直接到你家樓下這樣子,歹謝啦。 │ │ │ │ │ │ │ │B:好好。 │ │ ├──┼───────┼───────┼──┼───────┼────────────────────────┼─────────┤ │ 23 │ 8:02:29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朋友說再等半小時,沒有就走了。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我現在也再打電話。 │ │ ├──┼───────┼───────┼──┼───────┼────────────────────────┼─────────┤ │ 24 │ 8:07:25 │談晧德 │ → │郭權明 │A:你電話真得很難打耶。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剛手機沒電。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在哪裡了? │ │ │ │ │ │ │ │B:我在路上了。 │ │ │ │ │ │ │ │A:你不要一直跟我講路上路上,你現在跟我說你要過 │ │ │ │ │ │ │ │ 來找我,還是我過去找你,我現在有開車。 │ │ │ │ │ │ │ │B:錢在你身上喔? │ │ │ │ │ │ │ │A:對! │ │ │ │ │ │ │ │B:好好!你到我家那邊找我好了。 │ │ │ │ │ │ │ │A:你家? │ │ │ │ │ │ │ │B:我去找你啦!我去找你啦!你在我家等我啦! │ │ │ │ │ │ │ │A:我在我家等你? │ │ │ │ │ │ │ │B:對啦! │ │ │ │ │ │ │ │A:不是啊!不是跟上次一樣,東西一起帶過來這樣子 │ │ │ │ │ │ │ │B:就說在你家了。 │ │ │ │ │ │ │ │A:好!你先過來找我,我們再一起去找他。 │ │ │ │ │ │ │ │B:錢不是在你身上? │ │ │ │ │ │ │ │A:他怎麼可能會把錢先給我,你搞清楚狀況好不好? │ │ │ │ │ │ │ │B:那剛剛問你,你又說錢在你身上。 │ │ │ │ │ │ │ │A:你哪邊到底是有沒有? │ │ ├──┼───────┼───────┼──┼───────┼────────────────────────┼─────────┤ │ 25 │ 8:13:40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下來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好。 │ │ ├──┼───────┼───────┼──┼───────┼────────────────────────┼─────────┤ │ 26 │ 8:18:0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你在哪裡啊?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在7-11旁邊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7-11旁邊喔? │ │ │ │ │ │ │ │A:3379。 │ │ │ │ │ │ │ │B:好。 │ │ ├──┼───────┼───────┼──┼───────┼────────────────────────┼─────────┤ │ 27 │ 8:22:29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快到了喔,快到你家樓下了,你準備一下喔。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好。 │ │ │ │ │ │ │ │A:好!掰掰 │ │ ├──┼───────┼───────┼──┼───────┼────────────────────────┼─────────┤ │ 28 │ 8:38:10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下來吧!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在樓下了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喔!你在樓下了喔!第一個路口。 │ │ │ │ │ │ │ │B:蛤? │ │ ├──┼───────┼───────┼──┼───────┼────────────────────────┼─────────┤ │ 29 │ 8:42:35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沒看到你耶!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我在我家樓下等你耶。 │ │ │ │ │ │ │ │A:我沒有看到你呀。 │ │ │ │ │ │ │ │B:我在我家樓下站著,你沒看到我? │ │ │ │ │ │ │ │A:正門? │ │ │ │ │ │ │ │B:每次你停的地方啊! │ │ │ │ │ │ │ │A:喔喔喔,你等一下看一台3379。 │ │ │ │ │ │ │ │B:3379。 │ │ │ │ │ │ │ │A:掰掰。 │ │ ├──┼───────┼───────┼──┼───────┼────────────────────────┼─────────┤ │ 30 │ 8:54:04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要怎麼上去?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蛤? │ │ │ │ │ │ │ │A:我要怎麼上去? │ │ │ │ │ │ │ │B:你要怎麼上去喔?你進來裡頭了嗎? │ │ │ │ │ │ │ │A:我現在在電梯啊 │ │ │ │ │ │ │ │B:我現在幫你按,你進來有人幫你按上來。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犯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 、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 產。 犯第 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