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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6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249、2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1 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 巷00弄00號之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6 月24日下午1 時20分許,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學分析法初步篩驗,再以極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尿中確檢出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上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3年7 月11日、檢體編號103 偵-0773 號、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稽,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亦為本院辦理相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知悉。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觀察、勒戒執行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於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判刑確定,本案自應依法追訴。

㈡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5 月14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1 年10月22日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9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5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5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被告受此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悔改、警惕,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因施用毒品1 次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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