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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華奕超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金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4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金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徐金福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判決原判決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繼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35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①);又於90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編號②);又於94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交簡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編號③);再於99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20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④),上揭編號③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3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再與上揭編號①、②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6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與上開編號④所示之罪,入監接續執行,迄於100 年10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3 年11月18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龍潭鄉)龍元路(起訴書誤載為龍源路,應予更正)上某小吃店,與友人共同飲用玻璃瓶裝啤酒約3 瓶,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23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之守望相助隊。嗣於同日23時33分許,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與新龍路口處時,為警攔檢盤查並實施酒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而查獲。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許婉茹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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