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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14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柏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所載「蘇伯誠」,應更正為「蘇柏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所載「蘇伯誠」,應更正為「蘇柏誠」,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4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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