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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65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智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乙炔、氧氣瓶各壹個及焊切器具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黃建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乙炔、氧氣瓶各1 瓶及焊切器具1 組,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下午2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進入平日即無人看守,且大門未關閉之桃園縣龍潭鄉○○○路○○○段000 號之高平營區電台內,以乙炔切割之方式,竊取該營區內聯隊士官督導長鄭駿翔管理之無線電白鐵支架3 個,然尚未得手之際,即因見警據報到場旋棄車逃離而未遂,並為警在其車內扣得乙炔、氧氣瓶各1 個及焊切器具1 組。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建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鄭駿翔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四)扣案乙炔、氧氣瓶各1 個及焊切器具1 組。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二)被告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行而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於100 年、101 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101 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5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已有竊盜前科紀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之財物價值非鉅,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 月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扣案之乙炔、氧氣瓶各1 個及焊切器具1 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均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項第3 款、第2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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